[实务/流程] 遇到超级头疼的实务问题,求解答!!

2012-6-11 12:16
20296
基本情况:
A申请的申请日是201011,为国内申请,其有3套独权;
B申请于201051提出,其为PCT国际申请,并要求A申请的优先权,其同样具有3套独权;
201151A申请获得授权,并办登且获得了专利证书;
201161B申请办理进入中国手续,并于2011101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指出3套技术方案不具有单一性,申请人进行修改,保留第一套技术方案,将后两套技术方案进行分案,分案申请为C申请,其包括后两套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但是,分案申请C申请没有在请求书中注明要求A申请的优先权,目前,审查员针对C申请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C申请的两套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就是A申请。

问题:
1、  B申请其进入中国时,其要求的是国内优先权,而要求国内优先权,在先申请A应视为撤回,可此时A申请已经授权,本案中审查员对A、B申请都进行了授权,是否存在不妥?正确做法应如何?
2、  C申请是否能够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注:请参见审查指南(2010)第33-346.2.5内容请仔细理解一下,指出恢复优先权的第(4)种情况是,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可以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再参见细则第6条。
3、  C申请目前已经不能主动分案,除非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C申请中两套独权不具有单一性,这时候可以分案,假设此时C申请再分案,分出D申请,那么D申请可否要求A申请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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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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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x_xiong  新手上路 | 2012-6-11 13:08:28
前车之鉴,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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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的影子  注册会员 | 2012-6-11 13:30:01
前车之鉴?
orgachem  注册会员 | 2012-6-11 14:56:44
难道可以重复授权吗?
siporen  专利审查员 | 2012-6-11 16:38:03
1.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原申请应该视为撤回。
2.分案未要求优先权的,可以恢复要求。
robinliu5  中级会员 | 2012-6-11 18:50:23
1.初步判断:A的3套独权应与B的3套独权不同。
理由:第一,如果完全相同,没有太大必要再次进入中国;如果完全相同,一般不会出现A已授权,而B缺乏单一性的问题。
如果以上假设成立,即使A、B都授权,也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因为不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直接导致了不相同的发明创造。
如果阴差阳错地,A、B权利要求都相同,审查员就是一个授权了,另一个要求分案或其他什么的,这个问题也是留待后续程序去解决。

2. 我觉得C既然是B的分案,就自然享有B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不存在恢复优先权的问题,当然,如果提分案时忘了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本国的提供个申请号就行了)、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什么的,那应该是先补正,如果过了期限没有补正,这才应该涉及到恢复的问题,如果恢复,其操作与普通的恢复应无区别。

3.此时C确实不能在主动分案了,但如果审查员要求分,还是可以分的,只是分案D应该自然享有A申请的优先权。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6-11 22:22:15
一笑而过。
我发现大家对审查指南都一知半解。
这个题目,给出的信息,根本无法进行分析的。因为没说B申请目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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