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A申请的申请日是2010年1月1日,为国内申请,其有3套独权;
B申请于2010年5月1日提出,其为PCT国际申请,并要求A申请的优先权,其同样具有3套独权;
2011年5月1日A申请获得授权,并办登且获得了专利证书;
2011年6月1日,B申请办理进入中国手续,并于2011年10月1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指出3套技术方案不具有单一性,申请人进行修改,保留第一套技术方案,将后两套技术方案进行分案,分案申请为C申请,其包括后两套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但是,分案申请C申请没有在请求书中注明要求A申请的优先权,目前,审查员针对C申请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C申请的两套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就是A申请。
问题:
1、 当B申请其进入中国时,其要求的是国内优先权,而要求国内优先权,在先申请A应视为撤回,可此时A申请已经授权,本案中审查员对A、B申请都进行了授权,是否存在不妥?正确做法应如何?
2、 C申请是否能够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注:请参见审查指南(2010)第33-34页6.2.5内容请仔细理解一下,指出恢复优先权的第(4)种情况是,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可以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再参见细则第6条。
3、 C申请目前已经不能主动分案,除非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C申请中两套独权不具有单一性,这时候可以分案,假设此时C申请再分案,分出D申请,那么D申请可否要求A申请的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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