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A、B、C、D。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技术特征B做了进一步限制。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技术特征A做了进一步限制。
这种权3的写法正确吗?我们代理所的审案代理人认为我的权3应该修改为: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技术特征A做进一步限制,不能加入权2。因为权2是对技术特征B做的进一步限制,在权2中没有提到技术特征A,故权3不能引用权2。
我个人认为前面权2引用了权1,应该是权2就包括了权1的所有技术特征,我的权3写法应该没什么问题的。
请教各位资深版主或代理人,给我一个正确的答案,谢谢了!并给我讲讲,两种写法的异同,和分别有哪些好处与坏处。万分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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