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请时,能否删除前序部分一个非必要特征,一是扩大保护范围,二是以与母案形成方案区别。
分享到 :
0 人收藏

3 个回复

倒序浏览
robinliu5  中级会员 | 2012-6-3 17:19:46
如果去掉那个非必要特征的技术方案在母案中有记载,并有相应的实施例支持,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有一点需要注意:分案中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在母案中有记载的,不能是重新概括的,要不,必定超范围。
广告位说明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6-3 17:26:10

回 robinliu5 的帖子

robinliu5:如果去掉那个非必要特征的技术方案在母案中有记载,并有相应的实施例支持,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有一点需要注意:分案中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在母案中有记载的,不能是重新概括的,要不,必定超范围。 (2012-06-03 17:19)
答得非常好。
chencaon  认证会员 | 2012-6-4 14:11:57

回 robinliu5 的帖子

robinliu5:如果去掉那个非必要特征的技术方案在母案中有记载,并有相应的实施例支持,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有一点需要注意:分案中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在母案中有记载的,不能是重新概括的,要不,必定超范围。 (2012-06-03 17:19)
非常感谢高手robinliu5 ,受益匪浅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