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inliu5:一、只要没有改变申请类型和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有记载,应该在分案时可以新写一个产品的权利要求。原产品的独权是否留,这应该是申请人来决定,在审查员对该独权没有提出新创性问题的意见时,建议保留。如果确实保不住,那也只好删除,这个要看情况而定了。 至于是否可以修改 .. (2012-06-02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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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ca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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