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申请,正复审,想分案,不知分案申请能否将原用途权利要求(独权)变更为产品权利要求(独权)?这样做的原因是原产品独权特征多了,而用途独权特征较少,故想分案并变更。
如果可以,原产品独权是放弃,还是保留?
在主动修改时可以“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知分案申请是否可以?
   
    二、分案申请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享受“主动修改”时所赋权利?
    请教高手,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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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liu5  中级会员 | 2012-6-2 17:50:44
一、只要没有改变申请类型和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有记载,应该在分案时可以新写一个产品的权利要求。原产品的独权是否留,这应该是申请人来决定,在审查员对该独权没有提出新创性问题的意见时,建议保留。如果确实保不住,那也只好删除,这个要看情况而定了。

至于是否可以修改扩大范围,我觉得应该可以,因为分案都允许重新撰写新的独权,那范围还不是在公开的范围内自己定?

二、参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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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caon  认证会员 | 2012-6-3 11:13:47

回 robinliu5 的帖子

robinliu5:一、只要没有改变申请类型和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有记载,应该在分案时可以新写一个产品的权利要求。原产品的独权是否留,这应该是申请人来决定,在审查员对该独权没有提出新创性问题的意见时,建议保留。如果确实保不住,那也只好删除,这个要看情况而定了。

至于是否可以修改 .. (2012-06-02 17:50)
    非常感谢robinli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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