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办理含题述案件的11件专利申请的许可备案。
提交的专利局受理大厅的相关窗口,处理人电话62084282 姓田。
被告知要用新表格,这个没有问题,我方重做。
还被告知11件专利必须写在1份合同内,因为我是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62号)准备的相关文件,合同模板也是从专利局网站下载的,我认为,11件专利写在1份合同内,不是不予受理的情形,因此,请这位田老师给出相关规定,我到底哪里违法了。否则我无法向客户解释。
这位老师立即说,你没有违法,我就是不收,你必须做成这样。还说,我们这只收涉外的,你广东申请人交到广东代办处。
至于此上两点,我也不能认同,请出具相关规定,国家专利局窗口,只接受涉外的许可备案,而不接受国内申请人。并且,我方之前也在这窗口办理过国内申请人的许可备案,为什么之前可以收,现在说不收就不收了。为什么我刚去提交的时候,你不说不收,而是在我质疑你要求11份专利必须写在一个案件内,你才提出不能受理,有打击报复嫌疑。
请给出相关规定,我方一定依法办事。另外,如果真的是有相关规定,请在明显的位置标注并告知申请人。
我查到的规定,多件同时办理备案,“可以”写在一个合同上。
涉外备案,“必须”交道国家局办理备案,国内办理,“可以”交到代办处。(如果必须交,那有些省市没有代办处,怎么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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