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假设情况来看,这样做应无问题,实际上有些人就是这样操作的(前提是这个授权挺重要,申请人肯多出代理费)。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母案说明书中要有支持A方案的实施例的描述,也就是说A方案不是二次概括出来的,不然分案会有违反法33条的风险。
至于是否会有违反“禁止反悔”原则的问题,本人认为不必过虑。因为最高法关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6条规定:“。。。,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放弃的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来看,禁止反悔原则主要是用于在授权后的侵权纠纷中,本例中的情况是还未授权呢,所以不符合上述解释6条的适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