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pct放弃优先权问题

2012-5-10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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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有3份申请
申请1为2010年7月1日国内发明申请,申请人为甲
申请2为2011年7月1日提交的以申请1为优先权的pct申请,申请人为甲。
申请3为2011年6月30日提交的国内发明申请,申请人为乙,申请书内容与申请1、2相同。
申请1因欠费被视为撤回,未在国内公开,申请2已于2012年1月1日由pct国际局公开(优先权日满18个月)。
如果申请人乙在2012年6月30日提交以申请3为优先权的pct申请4,如果之后申请人甲放弃优先权,那申请是不是就不存在抵触申请的问题了(假设再无其他类似申请)?
申请人甲和乙认识,协同操作,这样是不是可行呢?有什么规定禁止这么干没?
望高手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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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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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舟山樵夫  注册会员 | 2012-5-14 14:34:46
PCT申请有抵触申请吗?只有国内申请才有抵触申请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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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liu5  中级会员 | 2012-5-14 23:34:26
首先,抵触申请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注意上面说的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申请日为界,只要是之前申请,之后公开的专利申请应该就属于抵触申请了。楼主案例中,对于某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书内容与申请1、2相同),乙在2011年6月30日提出申请,但在之前甲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提出申请,并在之后进行了公开,应可为其抵触申请。即使甲放弃了优先权,也不能改变其在此之前提出申请的事实,只要之后又公布,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就具备了。

最后说一下,优先权就是看是谁先申请的,不管在先申请是死是活,并不影响其先申请的事实;对于在后公布,也是不可缺少的,目的就是让公众知道,是什么样的方案他早已经提出来了。

以上纯属个人分析意见,请谨慎采纳。

再补充一点: 中国专利法规定的抵触申请只限于向国知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在外国提出的在先申请不在此列。

最后补充一点:既然甲乙都到了协同操作的地步,为什么不干脆把那个优先权给转让了?
helz_heq  注册会员 | 2012-5-17 17:12:11
费这么多劲有什么好处呀?既然甲、乙都熟,直接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优先权不就行了?
高墙之外  新手上路 | 2012-5-17 18:50:25
呵呵,该pct申请已近两年,但暂时还是没弄到足够的钱来付国家阶段的费用,目前有进展了,顺利的话能在半年内筹够钱,但万一半年弄不到那么多钱岂不耽误进入国家阶段了,这样操作可以延长一年进入国家的时间,风险是在最先一个优先权文件之后一年内有没有相同申请。之前的铺垫都做好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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