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抵触申请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注意上面说的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申请日为界,只要是之前申请,之后公开的专利申请应该就属于抵触申请了。楼主案例中,对于某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书内容与申请1、2相同),乙在2011年6月30日提出申请,但在之前甲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提出申请,并在之后进行了公开,应可为其抵触申请。即使甲放弃了优先权,也不能改变其在此之前提出申请的事实,只要之后又公布,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就具备了。
最后说一下,优先权就是看是谁先申请的,不管在先申请是死是活,并不影响其先申请的事实;对于在后公布,也是不可缺少的,目的就是让公众知道,是什么样的方案他早已经提出来了。
以上纯属个人分析意见,请谨慎采纳。
再补充一点: 中国专利法规定的抵触申请只限于向国知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在外国提出的在先申请不在此列。
最后补充一点:既然甲乙都到了协同操作的地步,为什么不干脆把那个优先权给转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