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先提一个分案,保护A方案,由于母案保护的就是A方案,随后的分案从说明书到权利要求就可与母案基本相同了(当然,就是与母案一模一样也没问题,因为都远未到授权阶段,还不会涉及同样发明创造的问题),之后又提一个申请(时间要晚于分案),其主张本国优先权,此时母案就自动视为撤回了,新补充的技术内容写进权利要求后,这部分权利要求无法主张母案的优先权,此时母案就是新申请的本国部分优先权,本国部分优先权可参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2.4。
这样做等于多出了两个新的申请(一个分案、一个主张优先权),相对于直接从母案提出B的分案要费钱,好处是可以增加新内容(当然这部分是无法主张优先权的),避免了直接分案不能增加新内容(修改超范围)的缺点,有利于新申请进一步的完善对B的保护。
另外,也可不分案,直接提出两个新申请,都主张母案的本国优先权,这样也应该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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