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还是人治or仁治,从明胶专利说起
废皮鞋制食用明胶令人恶心,因而这样的明胶就不应授予专利权。新X报某评论,先认为这样的明胶违反法律(国家标准),不应授权,经专利人士反驳后,又认为违反社会公德和公众利益,不应授权。公众之所以觉得明胶不应授权,是主观上认为不可接受,而专利局不授权,则需找出法条依据。换言之,该报认为这样的授权不合适,是基于人治的理论,而专利局则发须依法行政。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争执,其根本原因在于,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
问责可以,问责有问责的法律途径,如对专利权的无效,对专利局的行政行为不满有行政诉讼,如果专利局有过错对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损害的有行政赔偿程序。可见,救济途径早就设计好了,可以随时选择走或不走。
媒体监督行政权利也可以,但必须做到专业,否则就会闹笑话,普通人不懂专利,没关系,但写评论的人不仅要懂,还要非常懂,不应以自己的方式去理解专利,理解专利法,依据这样的基础去批评明胶专利的授权。另外,还有一个根源在于先入为主思想,我认为明胶专利不可授权,结论已定,然后我去法条治你。正常的法律思维应当是拿明胶专利去对比专利法法条,最后才得出结论,这样,相地客观公正。
以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专利局也不例外,而公序良俗在专利行政的过程中也应当考虑,在考虑公序良俗时,专利局必然有自由裁量权,然而,在我国加入WTO时已确立法院判决是最终裁决,即法院可以最终撤销专利局的授权。所以,如果认为专利局对明胶专利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诉诸法院。
另外,如果认为专利法中专利局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那则涉及另一个问题,即立法问题。而我们前面主要讨论的是行政执法的问题。专利法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常委会,专利法的执法机关是专利局。
而对于明胶专利即便现在失效也是可以提无效的,无效意味着专利至始即不存在,无效可以否定该明胶专利有效的那段时间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