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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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请问:分案申请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怎么理解?
1、是因为分案申请这个在先申请不是首次提出的申请,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2、还是因为分案申请在分案的时候,保留了原申请日(假设原申请是首次提出的申请),
等于说分案申请已经要求了原申请的优先权了,有这么一说吗?
如果有这么一说,那么分案申请时不保留原申请日,分案申请能够作为在后申请的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3、那么请问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能够作为在后申请的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举个例子说:
原申请叫A
分案后: 原申请叫A'
分案申请叫B
现在又有一个在后申请叫C
(假设在后申请C的技术方案与原申请A' 和分案申请B的技术方案都有相关之处)
那么: 1、由于B是分案申请,所以C不能要求B的优先权?
2、由于B在分案是保留了A' 的申请日,所以C不能要求B的优先权?有这么一说吗?
如果有,那么B在分案时,不保留A' 的申请日,C能够要求B的优先权吗?
3、C能够要求A' 的优先权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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