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047:非常感谢,第一次有人对我如此认真的回复,还有个问题请教一下---权利要求书不是要尽量少用功能限定的吗 (2012-04-30 07:58) 确实如你所说,尽量少用,尤其在中国,尤其是你的结构性、机械性明显的发明,——但是,如果你在从权中已经分层次做好了结构性的描述,充分做好了答复OA时候的层层退路,则再考虑弄一个功能性限定的独权,也是没有关系的,大不了就放弃。——当然如果你能用结构性的语言分概括层次地描述好,则其实也就没有啥大必要去再做功能性的独权了。尤其是机械方面的案子。
同时,功能限定也是无奈之举,有时候,一些发明,我感觉很难用结构性质的语言描述清楚,黔驴技穷,则只有先来个功能限定了。——但后续的从权,一定要像上述一样去好好写,否则很危险。
——如上案的情况,若有必要,可能还需要对两边的连接体A、B分别写独权,而不止写一个连接的系统劝降
——我也是曾受教于这里的高人指点,现在算是回馈了,呵呵,上面的观点也是从别人那里雪莱并应用的。——身边的师傅交给你的东西,可能大都涉及法律的、表达的形式上的问题,专利是技术+法律,所以,技术也很重要:别理解偏离了发明点~注意自己没事儿就好好悟一下:)在这方面,别人基本帮不上你的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