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着又来了一个问题,呵呵,还得麻烦诸位高手:——
——如果前述的我的功能限定中,明确表达了信号流向等特征,则若审查员要求删除功能限定时,仅仅是删除我觉得有失表达的清楚,于是我想改成与上述【功能限定特征】直接对应的【连接结构特征】,是否可以?
例如:
原功能限定为:导体 A,用于将所述X模块的输出信号传送至所述Y模块的输入端;
审查员认为需要删除该功能限定,此时,我觉得单纯删除功能限定,则X模块、Y模块、和其间的导体A将失去应有的连接关系,仿佛孤立存在似的,不太合适:)
于是我想改成:
导体 A,耦接于(或者说成电连接于、跨接于)所述X模块的输出与Y模块的输入端之间;
——
这样的改动,是否曾有人做过?:)——请高手指点一下,以免得我修改超范围,再改一次。——其实不太好意思问审查员,怕被笑话太弱,呵呵
——
并且,我有个进一步的问题:
修改超范围,这个错误作为一个无效的理由,是否是指的:修改部分(比如在说明书中),仅仅影响到其所相关的那一些claim,而对另外与该修改完全无关的claim是不构成无效风险的,对吗?——不是说:改了任意一点东西,,则整个patent肯定会被全部无效把。?
我上面的这个存疑,已经有好久了,我觉得应该是这样的,但从未找到过一个有实际经验的人确认一下:指南里又找不到确切的描述给我这种猜测以肯定,呵呵:这里忽然想到了,借着这个问题,问一下。
——例如,说明书里改了device相关的部分(而和方法部分毫无关系),则device的claim会有被无效的风险,而方法部分的claim就不会有被因修改超范围而无效的危险了,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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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高人指点~!,如果愿意赏脸的话,我晚上请吃匹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