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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程序正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公知常识”的不只一次的指控,申请人无动一终,一味令审查员举证,自己不作实质的修改和证据与说理的力争,驳回是顺理成章。 (2012-04-13 22:35) 我也赞成楼上的意见,审查员给你辩解非公知常识的机会,你确没有具体分析,摆事实,讲道理,反而质问审查员,是我也会感觉不爽。
不过,到了复审还是有机会的,说明通过此技术特征,可以得到现有技术所不能得到的技术效果。最好还能够提到,通过此技术特征结合其他技术特征,才能达到技术效果,而现有技术中没有此技术启示。这样就更有说服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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