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要求审查员举证公知常识,直接被驳回

2012-4-13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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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二通,审查员以公知常识(在一通中没提到)与对比文件的结合认为独权1不具有创造性。我建议客户进行修改,将说明书中的内容添加到权利要求中。但客户未同意,问能否不修改,仅要求审查员举证公知常识。我说能,于是答复二通时仅仅质疑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请求审查员举证。但今天直接收到审查员的驳回决定了。
小审这么做不太对吧,符合驳回时机吗?我记得审查指南中说如果申请人质疑公知常识,并要求审查员举证,审查员应当给出证据或说明理由的啊。难道新指南把这个规定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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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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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lemo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2-4-13 16:01:26
刚刚查了审查指南,有如下规定: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k,是“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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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2-4-13 16:04:00
收到公知常识的社差意见,直接要求审查员举证,基本就是找死
bluelemo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2-4-13 16:08:46
基本找死……,呵呵。只能说是死马当做活马医。不排除有的审查员为了审限而匆忙以公知常识为借口发通知书。也有的审查员懒得举证或者实在找不出合适的证据,你一质疑他就给授权的。即使被驳回,如果申请人质疑公知常识,审查员在复审阶段还是要举证的。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4-13 16:10:33
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没有改。是你理解错了审查指南的规定。
建议实事求是地看待公知常识的问题,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最好询问发明人并做些查证工作。一些众所周知的内容,你还要审查员去举证,审查员肯定认为你的意见陈述书没有说服力,加上你又没有修改权利要求,那在二通驳回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4-13 16:27:25

回 bluelemon 的帖子

bluelemon:基本找死……,呵呵。只能说是死马当做活马医。不排除有的审查员为了审限而匆忙以公知常识为借口发通知书。也有的审查员懒得举证或者实在找不出合适的证据,你一质疑他就给授权的。即使被驳回,如果申请人质疑公知常识,审查员在复审阶段还是要举证的。

(2012-04-13 16:08)
呵呵,审查员也是人,不排除有偷懒的哈。
但审查员有质检压力的。
bigbright  注册会员 | 2012-4-13 16:34:30
在二通时,才说公知常识,提质疑,则驳回。除非公知常识非常明显,否则审查员也忒哪个了吧。
wwwking2008  认证会员 | 2012-4-13 17:46:54
这件事很难说,要是一通的时候修改不大,知识增加点公知常识的话,被驳回还是正常的。我遇到过一通就驳回的。
zls0  认证会员 | 2012-4-13 22:35:55
程序正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公知常识”的不只一次的指控,申请人无动一终,一味令审查员举证,自己不作实质的修改和证据与说理的力争,驳回是顺理成章。
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2-4-16 13:51:36

回 zls0 的帖子

zls0:程序正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公知常识”的不只一次的指控,申请人无动一终,一味令审查员举证,自己不作实质的修改和证据与说理的力争,驳回是顺理成章。 (2012-04-13 22:35)
我也赞成楼上的意见,审查员给你辩解非公知常识的机会,你确没有具体分析,摆事实,讲道理,反而质问审查员,是我也会感觉不爽。
不过,到了复审还是有机会的,说明通过此技术特征,可以得到现有技术所不能得到的技术效果。最好还能够提到,通过此技术特征结合其他技术特征,才能达到技术效果,而现有技术中没有此技术启示。这样就更有说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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