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虾,昨天我在做08年实务真题碰到来一个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让问琢磨到12点都没睡着。
对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or第二章(忘记哪一张了),意思是说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答复审查员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若要修改权利要求,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等等。但有以下情况的,即使没有超出说明书范围,也不予受理:
1.增加新的原权利要求中没有出现过的独立权利要求(这点可以理解,这样就没有单一性,需要分案申请了)
2.增加新的原权利要求中没有出现过的从属权利要求(这点无法理解)
关于第二点为何无法理解,是因为在做08年真题的时候
1.权利要求1:一种油炸食品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油炸食品的离心处理也是做真空条件下完成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
有很多了就不写了,相信大虾们都做过了
我的意思是很多从属权利的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书中都没有(说明书内容中有),这是不是代表不能把说明书中的内容写入从属权利的技术特征中,因为增加新的原权利要求中没有的从属权利要求?那这么一来,很多优选的技术特征就没办法写进从权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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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

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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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oker  认证会员 | 2012-4-11 10:48:32
首先,你的理解有偏差:

“1.增加新的原权利要求中没有出现过的独立权利要求(这点可以理解,这样就没有单一性,需要分案申请了)”

1,增加新独权,并不必然导致单一性问题。

2,另外即便存在单一性问题,也不是答复OA的不接受条款:
比如因变更技术特征的方式修改第二独权,修改后的独权可能会出现单一性问题,而这种修改是允许的,
在此后的通知书中若被要求分案可分,
当然也可以再时机允许时,主动修改。

所以,答复的不接受修改方式的独权和从权,法理学基础是一致的,不管是捐献原则还是禁止反悔原则,总之是为了程序节约的考量,从而做出的硬性规定,记住就行了。

再者,不就收新独权从权,某种意义上考试变简单了,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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