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帖子,觉得有些道理。大家觉得呢?如下
abc123xiaoke
对这三个概念总是很模糊,上网查了一下高人的解释,比如用火车、轨道来做比喻,可还是理解的不太好,太深刻。我自己用通俗的想法总结了一下大家看看有没有道理:
1、不予受理 有人说要准确记忆法细则的明确内容,我记了然后大概总结了一下,大家看看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在申请专利或者提出无效、复审的时候都要填表,提交申请文件,就好比我们要报名填个什么表格似的。必须要满足表格的要求对方才能接受(比如填一个驾驶员申请表,用什么笔填写,什么文字,外国人的话怎么办,需要填写哪些内容,只有这些符合要求了人家才会接受我们的表格)。如果没有按照人家的要求来填写,人家不收表格,即“不予受理”。而且不予受理是限制在明显能从申请表格里看出来的缺陷毛病或者简单查询就能确定出来的毛病(比如人家要查一下我们的身份证),如果是接受申请表(受理以后)以后才可能发现的问题,则为“视为未提出”。
例如:请求无效不是针对已授权专利的,当申请人填写完请求书以后,一眼就能看出来不符合要求,因此不予受理。
再例如,提出复审申请的不是共有专利的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从表面上看不出来这个问题,所以等受理以后才发现,这个时侯应当是视为未提出。
2、 视为撤回
申请已被受理,但是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相应的行为,“消极或者是不太主动地不作为”而导致视为撤回。例如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等等
3、 视为未提出
申请已经受理,申请人做了相应的行为,但是没有按照要求做,做了跟没做一样,因此视为未提出。这种情况的例子如:期满未缴纳或为缴足,期满未补正或补正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