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电路的实用新型,我在独权中提及一分析处理模块,电路中的其他传感器均连接到该分析处理模块,权利要求只说了其他传感器与该分析处理模块的连接关系。
然而在说明书中的有益效果中说到当检测到某传感器超过某数值时,分析处理模块进行什么什么样的处理(即工作过程)
审查意见中引用了有益效果中的工作过程,说“分析处理模块”明显属于计算机程序,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利用计算机程序来实现其功能,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含对计算机程序作出的改进,属于涉及方法内容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而分析处理模块其实是单片机(在说明书里面提及到,但只有原理框图),而创新点是使用了某某传感器,单片机连接传感器对其进行控制也是普遍的使用方式,
权利要求中要保护的内容也没有涉及到单片机的使用方法,这也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吗?难道任何的分析处理模块也不属于吗?集成模块大多数都具备分析处理的功能。
不知到该怎样处理这个一通,求指教。。
是按以上观点答一通呢?还是要对专利进行修改?
如果删除有益效果中分析处理模块的工作过程或将工作过程放到说明书的其它地方会使其满足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吗?这样修改有益效果会超范围吗?
望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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