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OA答辩

2012-4-1 09:58
18764
本案权利要求:权1-权3,其中,权2引用权1,权3引用权2,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先描述权1的内容,进一步的,描述权2内容,进一步的,描述权3的内容,

申请人在答一通时,仅将权3的内容并入权1中,其依据是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记载的内容,但是审查员在OA2中提出,因权3引用权2,且说明书中是通过“进一步的”递进的描述方式撰写的,也即,在满足权2内容的前提下,进一步满足权3的内容。因此,判断申请人的修改超范围。其理由是,将权3加入权1中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对原申请文件内容的二次概括。

申请人若不想把范围缩的太小,OA2该如何答辩?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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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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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12-4-1 12:17:57
这涉及到说明书技术的具体分析,看是否可以分析出存在权1+3的技术方案。当然,若存在的话,还要有理有据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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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b0504  新手上路 | 2012-4-1 13:02:50
说明书里仅仅是将权利要求照搬,每个权项之间通过“进一步的”引出,并且实施例部分,也是通过多个实例来描述,每个实例均具有权1、2、3的方案,如果仅从说明书中找权1+3的方案,确实比较困难。
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2-4-6 16:20:45
申请时的说明书的写法就有问题。
但,我觉得答复到是不难。
首先,可以说明原权力要求的从属关系有误,可以将权3从属于权1。
接着说明理由,说明权1+权3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课题达到预期效果。←这里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
而权2仅是对权1+权3的进一步限定,非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其要解决什么可以和达到什么技术效果。←这里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
所以,此次修改符合专利法33条的修改规定,没有超原申请的范围。
casaking  新手上路 | 2012-4-10 09:56:29
LS的答复没用的。
1+3属于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新的技术方案,修改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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