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权利要求:权1-权3,其中,权2引用权1,权3引用权2,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先描述权1的内容,进一步的,描述权2内容,进一步的,描述权3的内容,
申请人在答一通时,仅将权3的内容并入权1中,其依据是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记载的内容,但是审查员在OA2中提出,因权3引用权2,且说明书中是通过“进一步的”递进的描述方式撰写的,也即,在满足权2内容的前提下,进一步满足权3的内容。因此,判断申请人的修改超范围。其理由是,将权3加入权1中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对原申请文件内容的二次概括。
申请人若不想把范围缩的太小,OA2该如何答辩?请高人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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