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有关权利要求表述方面的问题

2012-3-29 11:40
18495
向各位前辈请教个问题:

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在说明书里没有用过的术语,即使指的是同一个部件,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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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有希望的生活!

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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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822527  认证会员 | 2012-3-29 12:06:53
一般情况下,不这么处理!权利要求中的术语与说明书中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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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huo  注册会员 | 2012-3-29 12:15:27
谢谢,看来是不行了。

具体是这样的,有个PCT进入中国阶段,申请人想修改该阶段的权利要求,可能是原来用词不够准确或漏说了一些内容,现在使用了原说明书中没有的术语,有一些是指同一部分(例如原来用的“包装纸补给装置”,现在改用“纸补给器”),有一些是新添加的(例如原来用“XX到XX的路径”,现在改用“XX通道”)。依照我的理解,这些都将会被审查员判定为因得不到原说明书的支持而认为修改超范围。

我这个理解对么?
285822527  认证会员 | 2012-3-29 12:17:33
是的,Q聊吧,285822527!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3-30 17:26:38
你属于不会问问题那种人。
casaking  新手上路 | 2012-4-10 10:10:15
1、LZ不必担心修改超范围的问题。虽然对完全相同的一个部件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采用了不同名称,但这种不一致只要按照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的定义修改成一致即可,当然,还需要分析修改对象的确属于相同的部件。
2、此外补充说明下,对于一项方案中起到相同功能的某个部件,说明书实施例中可能采用一个术语,权利要求中采用另外一个术语,这个在很多情况下是没问题的,关键在概括是否合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一概得出“权利要求中的术语与说明书中完全一致”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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