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南,第二部分 第八章的实质审查
5.2.3.3 中,(3)中
(3)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 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由于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 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 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例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某一数值范围为X1 =600~1000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其所述的数值范围为X2 =240~1500,因为X1 与X2 部分重叠,故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 的方式对X1 进行修改,排除X1 中与X2 相重叠的部分,即600~1500,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该数值范围修改为X1 >1500至X1 =10000。如果申请人不能根据原始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证明本发明在X1 >1500至X1 =10000的数值范围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X2 =240~1500具有创造性,也不能证明X1 取600~1500时,本发明不能实施,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这个知识点应该怎么记忆
权利要求部分因为跟对比文件相比,数值部分有了重叠,丧失新颖性,不能把影响丧失新颖性部分的重叠数据用放弃的方式,来删除。 还必须证明,这个应该怎么记忆
我自己的想法,审查员说这个丧失新颖性,那我改的不丧失就可以了吗,还要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