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三章
4.1.4 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中有这么一段
(2 )作为多项优先权 基 础 的 外 国 首 次 申 请 可 以 是 在 不 同 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提 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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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是,如 果 中 国 在 后 申 请 记 载 的 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 者 两 件 以 上 外 国 首 次 申 请 中 分 别 记 载 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 成 的,则 不 能 享 有 优 先 权。例 如,中 国 在 后
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 方 案 是 由 一 件 外 国 首 次 申 请 中 记 载 的 特征 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 D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 C和 D的 技 术 方 案 未 在 上 述 两 件 外 国 首 次 申请 中 记 载,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 享 有 以 此 两 件 外 国 首 次 申 请 为 基 础 的 外国优先权。
另外在 4.2.4 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中有这么一段
(2 )一件中国在 后 申 请 中 记 载 了 多 个 技 术 方 案。例 如,记载了A、B和 C三个方 案,它 们 分 别 在 三 件 中 国 首 次 申 请 中 记载了 A,载过B,记载过C, 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 A 、B, C分别以其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这两个是不是说国外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有区别要求国外优先权的,中国在后申请中记录的特征,不能是分别出现在国外多件首次申请中的
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中记录的特征,是可以分别出现在多件在先申请中的,
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如果是这样的话,要区别记忆了,请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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