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华春雨) 国务院法制办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的网址如下: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 ... 0120300361163.shtml
我对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是反对的。我的意见如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3月5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该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条例包括一个附件,规定了特许律师专业范围。其中规定了:
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
1.国际专利法律事务
2.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事务
上述专业范围中的“国际专利法律事务”,是一个很大的范围,包括了专利国际申请的代理。 我对此持反对意见。
依照现行《专利合作条约》(PCT)第27条(国家的要求)规定:(7) 任何受理局或者已开始处理国际申请的指定局,在本国法有关要求申请人指派有权在该局代表其自己的代理人以及( 或者) 要求申请人在指定国有一地址以便接受通知的范围内,可以适用本国法。现行《专利合作条约》(PCT)第49条(在国际单位执行业务的权利) 规定:任何律师、专利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有权在提出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执行业务的,应有权就该申请在国际局和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以及主管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执行业务。
依照上两条的规定,谁有权在本国执行专利国际申请的代理业务,由本国法决定;且本国法规定在本国有权执行专利国际申请的代理业务的人,也有权在国际局和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以及主管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这两个单位,即部分国家的国家局)执业。
目前我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将专利国际申请代理的业务,规定为了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法定业务。在上述《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之下,遵照我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只有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才有权代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各项业务,而且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各项业务,特别是在国际局和其它国家的国家局代理相关业务,不需要有其它身份;不是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无权代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各项业务,包括在国际局和其它国家的国家局代理相关业务。
综上所述,如果存在不是专利代理人的公民,申请成为了特许律师,专业范围是“国际专利法律事务”,则必将侵害专利代理人的法定职权,抢夺专利代理人的法定业务。而专利代理人本身已经有资格代理专利国际申请,所以不必另外谋求特许律师的头衔。《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对专利代理人极为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