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iPad平板电脑上市以来,一直受到消费者追捧。根据美国市场分析机构Strategy Analytics公布的2011年第四季度全球平板电脑市场研究报告显示,苹果iPad拥有全球平板电脑市场58%的份额,而在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iPad的份额更是超过60%。毫无疑问,苹果的iPad平板电脑已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然而,2011年12月,深圳中院的一纸判决,让iPad平板电脑能否在中国大陆继续合法地销售变得扑朔迷离。从媒体公开的报道来看,以追求产品的完美品质、注重用户体验而闻名的苹果公司在iPad商标的使用上似乎出现了重大瑕疵,表现得并不完美。 一、案件背景 根据媒体报道,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于2001年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及相关商标,但该公司并未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iPad”及相关商标。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显示,中国大陆的“IPAD”及“ ”商标是由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于2000年1月和9月分别申请,并于2001年6月和2001年12月分别获得授权的。两个商标的注册类别均为第9类,注册商品涉及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电子)等。 2006年,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入市,并开始策划推出iPad平板电脑。在进入欧洲市场之时,苹果公司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公司所有。为扫除障碍,苹果公司曾以商标闲置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但最终败诉。案件败诉后,苹果公司通过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名为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的壳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与唯冠国际联系,洽谈收购唯冠国际旗下各公司所申请注册的iPad商标。经协商后,2009年12月,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了相关商标转让协议。台湾唯冠将包括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所注册的iPad商标在内的全球范围内的共10个iPad及相关商标以3.5万英镑的价格转让给IP公司。随后, IP公司将其从台湾唯冠公司受让的全部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以10英镑的价格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在iPad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因商标所有权人仍为深圳唯冠公司,且深圳唯冠宣称其并未向苹果转让其“iPad”商标,苹果公司发现其无法在商标局办理iPad商标转让手续。因与深圳唯冠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苹果公司、IP公司于2010年5月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iPad”商标专用权归苹果公司所有并要求深圳唯冠赔偿其调查费、律师费等损失400万元。同时,苹果公司在香港针对唯冠国际、台湾唯冠、深圳唯冠及唯冠国际法定代表人杨荣山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1年12月5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苹果公司已提出上诉,二审将于2012年2月29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二、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 1、台湾唯冠是否有权转让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其与IP公司签订的相关商标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是否具有约束力? 苹果公司主张,IP公司一直都是和代表唯冠国际的台湾唯冠进行磋商,从洽谈过程及相关授权来看,均显示本案实际交易的是唯冠国际及各子公司所拥有的所有商标的转让,是集体交易行为。同时,台湾唯冠CEO杨荣山既是台湾唯冠的负责人,也是深圳唯冠的法人代表,其授权麦世宏签署的相关转让协议,已构成表见代理,对深圳唯冠有法律约束力。 深圳唯冠则认为,其为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权利人,与台湾唯冠为互相独立的主体,从未授权、也不知道台湾唯冠将其商标对外转让的情况,因此,台湾唯冠将其所有的商标对外进行转让,构成无权处分,在事后未得到其追认的情况下,台湾唯冠与IP公司之间商标转让协议中涉及其公司所持iPad商标转让的部分为无效约定,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由于一审判决书至今未对外公开披露,本案商标交易的具体细节、各方所持证据,公众仍不得而知。本人认为,如媒体报道的苹果主张属实,而苹果又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整个交易过程。理论上,不排除本次交易构成表见代理。如此,台湾唯冠与英国IP公司签署的相关商标转让协议将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反之,如果事实如深圳唯冠所陈述,则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相关商标转让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相关协议对深圳唯冠不具有约束力。 2、苹果公司要求确认商标权属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 尽管案件各方就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出现较大争议,但本人认为,根据媒体报道的事实,无论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苹果公司在本案中请求确认商标权属的诉讼请求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此规定,商标受让方只有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之后,才能享有所受让商标的专用权,但本案争议双方并未向商标局提出过任何转让申请,更未获得商标局的核准和公告。基于此,本人认为,在此情况下,无论相关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苹果公司诉请确认对争议iPad商标享有专用权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即使相关商标转让协议有效,对深圳唯冠公司具有约束力,苹果公司也只能请求深圳唯冠公司继续履行,协助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而不能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商标的权属。 三、苹果诉讼策略的失误 综观本案,本人认为,苹果公司在本案的诉讼策略上存在重大失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诉讼时机选择错误。既然苹果公司在香港就相关协议纠纷提起了诉讼,如非ipad产品推出的迫切需要,原则上,大陆诉讼在香港诉讼有初步结果之后,再决定是否提出及如何提出更为适宜。现在两个诉讼同时进行,协调存在一定的困难,而深圳中院一审的败诉结果也有可能对香港案件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诉讼请求的选择错误。如前所述,考虑到商标注册、转让实行核准、公告制度的特殊性,苹果公司在现有情况下要求法院作出确权判决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获得支持,而只能请求深圳唯冠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诉讼对象选择错误。媒体报道普遍认为,苹果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因忽略了对争议商标的权属的尽职调查,因一时疏忽而酿下苦果。对此,本人不能完全赞同。从苹果通过壳公司,即英国IP公司向唯冠国际购买iPad商标分析,苹果公司是运作商标的高手,而且手段十分隐蔽和高明。唯冠国际在iPad商标被人申请撤销后,未能意识到该商标的重要性,没有识破英国IP公司的真实意图,以3.5万英镑的地板价将商标进行转让。客观讲,尽职调查真正没有做到位的是唯冠国际而非苹果公司。 正因如此,在更多的事实未作披露之前,本人更倾向于相信媒体所报道的苹果公司的主张,在交易过程中,确实与相关方进行了沟通和磋商。如果事实的确如此,还原整个事实,无疑对苹果的诉讼更为有利。相应地,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上,苹果应该将唯冠国际、台湾唯冠及法定代表人杨荣山甚至签约代表麦世宏均列入被告,这样更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使得诉讼往有利于苹果的方向发展。 当然,在目前情况下,苹果公司可以在二审中主张深圳中院一审查明事实不清或者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当事人而要求将案件发回重审。考虑到案件的重大影响及与香港案件的协调、统一,不排除广东省高院会作出此种处理。但如前所述,因苹果公司诉讼请求安排不合理,难以获得支持,也不排除二审法院完全抛开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直接针对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而驳回苹果公司的上诉。 四、深圳唯冠胜算几何? 根据媒体报道,一审取得胜诉后,深圳唯冠已开始反击,陆续在各地对销售商进行起诉,同时也开始向工商部门投诉苹果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部分地方的工商部门甚至开出了以亿元为基数的天价罚单。 尽管本人对深圳唯冠赢得目前的诉讼持乐观态度,但深圳唯冠能否最终保住iPad商标并从该商标中获得实在利益,则充满变数。 首先,从事实上分析,该案件中涉及表见代理或隐名委托的诸多事实目前并未对外披露,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仍悬而未决,如果苹果公司找到有利于自身的证据,完全可以重新设计诉讼策略,与深圳唯冠再一决高下。此外,香港案件目前也没有最终结果,香港案件对大陆案件有何种影响,目前也尚难评估。 其次,从时间上分析,目前市场上正在热销ipad产品,苹果作为一审败诉方,如果评估认为二审可能出现不利结果的情况下,不排除其采取各种措施,拖延诉讼的进展,如争取将案件发回重审,重新再来。 再次,从法律上分析,即使深圳唯冠最终保住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在以下几个方面将同样存在较大争议: 1、iPad是苹果公司的产品名称,还是商标? 2、苹果在平板电脑上标注使用iPad,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涉及商标反向混淆问题? 3、即使认为构成商标侵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深圳唯冠的损失、苹果公司因使用ipad商标而获利能否准确计算?如果均不能合理计算且没有合理、可信的许可费用作为参考,是否只能适用数额较低的法定赔偿标准? 五、和解的可能和各方的筹码 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不少法律界人士评论认为争议各方和解可能较大,而苹果可能为此付出不低的代价。对此分析,本人持保留意见。像其他很多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案件最终都以和解收场一样,本案不排除双方和解的可能,但双方期望值可能相去甚远,即使和解,相信苹果也不太可能为此付出高昂代价。 如前所述,本案以及后续商标侵权诉讼,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均有较大争议,唯冠能否最终赢得诉讼或者能否主张高额的侵权赔偿,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无论最终争议结果如何,一个客观事实是,消费者并不是因为iPad商标来识别和选择购买苹果的产品,其产品背面的苹果图形商标远比iPad商标重要。为避免风险,短期来看,苹果公司完全可以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平板电脑产品之上不再标注ipad字样;长期而言,也可以考虑更换商标,而这些改变并不会实质影响到苹果平板电脑的销售。简单说,苹果可以失去iPad商标或者说苹果在中国大陆可以失去iPad商标。 另一方面,对苹果公司具有商业价值的iPad商标,对深圳唯冠未必就是宝贝,否则其不可能以3.5万英镑将其转手。电子产品的特殊性在于,其主要是通过产品的设计、功能及实用性而非通过商标来吸引消费者。如何找到像苹果一样财大气粗且恰好有现实需要的买家或者合适的被许可对象,让iPad商标变废为宝,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益,将极大考验深圳唯冠的智慧。目前,除了通过诉讼要求苹果赔偿损失以及工商罚款的威慑之外,深圳唯冠在谈判桌上似乎并没有太多的筹码,想咬上一口“苹果”似乎并不容易。 2012年2月12日写于广州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版权所有,如需转载,需全文转载并注明作者和出处。 吴让军律师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微博: 博客: 电话: Q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