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咨询大家两个问题!
经检索发现,存在一定比例的在后申请与优先权(在先申请)的内容和类型完全一样,代理人或申请人采取这种操作方式的考虑是什么呢?
a 在先申请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视撤,从费用的角度考虑要求优先权的费用比回复费要低很多;
b在先申请的时候呢,由于费用减缓没有批,所以为了能够享受费减,所以要求优先权;
c在先申请申请完之后,申请人发现,该案可能是涉及重大市场价值或利益的内容,为了给自己更多的时间去考虑,所以延长12个月申请,从而变相延长保护期限1年
d要求优先权,可以少交一年的年费。
这里指的优先权是国内优先权(包括发明和新型)的情况。
台湾地区优先权:
在我局承认台湾地区优先权后,大家觉得操作上存在什么问题没有,比如有些规定存在模糊之处等,另外,承认台湾地区优先权对两岸申请人有什么益处或弊端。
欢迎大家给出意见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