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
http://www.exam.gov.tw/public/Attachment/0122163925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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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2008年发布的考试报告
日本专利师考试、养成制度考察报告

一、考察目的:
实地了解日本专利师之考试制度、伦理规范内容及职业训练(含职前训练及在职进修)体制,以供我国未来相关体制规划、设计及实施之参考。
二、考察时间:民国97 年6 月1 日至6 月5 日。
三、考察经过:
1. 参访日本专利师公会,举行专业简报(简报数据如附件资料4-1,4-2)。
2. 访谈日本前专利局局长(荒川寿光先生),前专利师公会理事长(下? スミ子专利师)。
3. 参访日本科学技术馆,举行工作会报。
4. 参访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知识财产部。
5. 参访日本软件光盘公会。
四、重要考察事项
(一)日本专利师考试方面
1. 日本专利师考试自大正11 年(1922)即已有之,历时已有将近90 年;其间曾经二度修正,最近一次为2007 年,并预定自本年实施。
2. 日本专利师考试,由工业所有权审议会(即我国通称之智慧财产权──以下同)主政,并由专利局(特许局──以下同)长聘请考试委员分担试务工作【法规依据:工业所有权审议会令:1 条4 项、2 条3 项──附件数据1(4)】。
3. 专利师考试(自2002 年起)分为三阶段,依次为:1.简答式笔试;2.申论式笔试;3.口试。
其科目内容如下:
(1)简答式笔试
分为4 科【工业所有权法规、工业所有权条约、著作权法、公平交易法(日:不正竞争防止)】,题目数60 题,题型为5 选1 之选择题,考试时间3 小时30 分
钟。
(2)申论式笔试
①必考科目:工业所有权法令(5 小时)

②选考科目:7 选1,考试时间1 小时30分钟。


供为选择之七个科目为:地球工学、机械工学、物理工学、情报通信工学、应用化学、生物工学、专利师业务相关法律。
(3)口试
①实施对象:笔试及格人员。
②口试范围:工业所有权法令【以上详如附件数据1 之(8)】。
4. 及格情况
①日本专利师考试之及格率一向偏低,近十年来有逐渐稍微提高的的趋势,但仍不超过10%,以2007 年为例,其及格率为6.7%(2006年为6.8%);及格人数为613 人【详如附件资料1(6)】。
②依2006 年的统计,及格者绝大多数出身自大学理工学系(529/613);名门学府依次为京大(54/613)、东大(53/613)、阪大(50/613)、早(稻田)大(37/613);就工作场所层面观之,则以专利师事务所职员为多数35.7%),律师事务所职员则为数甚少,仅有6 人及格(1%)。【详如附件数据1(6)】。
4
(二)日本专利师职业训练方面
日本专利师之职业训练,本来仅有在职进修;不过,随着2007 年日本专利师法规修正,自2008 年起实施职前训练。其基本内容如下:
1.职前训练
(1)自2008 年起,职前训练为取得证照之要件;换言之,专利师考试及格者,须经职前训练完毕,且成绩及格者,才正式取得执照及登录执业。
(2)职前训练须于三个月内完成50 小时之研修课程,具体科目及事项,尚在规划之中(口试时间通常为同年10 月中、下旬)。
(3)训练机关由专利局指定之;训练费用约为30万日币,由及格者自行负担。

2.在职训练
(1)终身研习:专利师须做终身研习,以保持专业执行能力及技术,但以五年为一周期,五年间须完成70 小时之研修课程。
(2)课程内容
①伦理规范课程:10 小时。
②专业技能课程:60 小时。
(3)主办机关:日本专利师协会,必要时得由认定之外部机关办理之(在职训练详见附件数据3)。
(三)伦理规范方面
1.法令依据
①专利师法。
②日本专利师公会会则。
③专利师伦理等(详见附件数据2)。
2.执行层面
①纳入职业训练必修课程(在职训练为10 小时)。
②于专利师公会设置伦理委员会,掌理伦理案件违反之调查及惩戒。
③违反伦理规范之处分,计有警告、停权(2 年以下)、惩戒(通常为逾2 年之停权)、退会4种。
五、相关数据──如附件数据一览表。
报告人:
郭光雄
邱聪智97 年6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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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jie  管理员 | 2012-2-16 21:17:55
这篇是2012年最新发布的
考试院 100 年度考铨业务国外考察日本律师、建筑师及专利师考试制度考察报告
摘录的 专利师考试制度 部分

原文地址
http://www.exam.gov.tw/public/Data/21161717871.pdf

日本专利师(辨理士)考试制度
一、养成制度概要
日本于大正10 年(1921)即制定公布辨理士(专利师-
为忠实日本原文,以下称辨理士)法,由经济产业省特许厅负
责管理,自大正11 年(1922)开始办理辨理士考试,历时已
有将近90 年。日本于90 年代面临产业界长期不景气,为脱离
「消失的90 年代」,各领域因而均提出改革,其中在辨理士制
度部分,1998 年4 月至1999 年5 月由特许厅举办「思考21
世纪辨理士制度之恳谈会」,于2000 制定新辨理士法,自2001
年1 月1 日施行,扩大辨理士业务范围,强化日本专利代理人
协会之自主与自立体制。嗣后并有一连串的持续改革,其进程
略为:2001 年修正有关特定侵权诉讼之共同代理;2002 年于
内阁中设置「智慧财产战略会议」,发表「智慧财产策略大纲」,
并制定公布「智慧财产基本法」;2003 年3 月起在内阁中设置
「智慧财产策略本部」,同年7 月起陆续发表相关推动计划,
主要建议包括导入智慧财产专业研究所制度等;辨理士法最近
一次修正为2007 年,并自2008 年开始实施登录会员之「在职
修习」,2009 年开始实施辨理士登录前的「职前实务修习」。
依日本文部科学省资料,于2005 年创设2 所(私立东京
理科大学、大阪工业大学)以高度专门职业人养成为目的之「知
的财产」(智慧财产权)专门职大学院(研究所);2010 新增1
所(私立日本大学)。入学名额分别为80、30、30 人,合计
140 人,修业期间2 年,至少修习30 学分,毕业授予专门职
学士。不过,日本目前应辨理士考试并无学历、年龄与国籍等
任何限制;考试系以将以辨理士为职务者,其是否具备其必要
之学識及其应用能力为判断考虑准据。考试分三阶段办理,依
次为:1.短答式(选择题)笔试;2.论文式(申论题)笔试;
3.口试。须先经前一阶段合格者,始得应下一阶段考试,考试
及格者,须參加职前实务修习,才得登录、加入公会、执行业
35
务,执业后之定期换照辅以在职修习。日本对于辨理士执行诉
讼业务者,则另立有「付记弁理士」制度,需再通过「特定侵
害诉讼代理业务考试」。依日本辨理士会2011 年10 月31 日公
布资料,辨理士会员9,140 人,其中近9 成以经辨理士考试及
格者为主,其它包括特许厅具相当资格者与辩护士(律师)等。
二、辨理士考试
(一)考试负责单位
日本辨理士法主管机关为经济产业省特许厅,辨理士
资格须通过国家举办之辨理士考试;依辨理士法第12 条规
定,考试由经济产业省特许厅所属工业所有权审议会主政。
(二)应考试资格
无学历、年龄与国籍等限制(开放外国人与日本人相
同条件应考)。平成13 年(2001)之前限大学毕业者,如未
具大学毕业资格者,需先參加预备考试及格,始得应辨理士
考试,之后基于执业人數放宽考虑,改为无学历限制。
(三)考试方式、每年考试次數与报名费用
考试分3 阶段办理,第一阶段为短答式笔试,第二阶
段为论文式笔试,第三阶段为口试,前一阶段及格者始得应
下一阶段考试(辨理士法第9 条);笔试均以纸笔测验行之,
目前尚未考虑改以计算机作答。每年至少办理一次考试(辨理
士法第12 条),报名时,应缴报名费12,000 日圆(辨理士
法施行令第2 条,约合台币4,800 元)。
(四)考试委员与命题
考试由特许厅聘请考试委员负责命题、口试与评分,
考试委员主要有5 种身分,包括辨理士、辩护士、裁判官、
特许听审判官、大学教授,属临时任命性质,于报名前即于
特许厅网站公布委员姓名及所担任科目工作,试务结束即解
任。试题由工业所有权审议会辨理士审查分科会考试部会负
责,均为临时命题。命题后考试前,按科目召开检讨会逐一
36
检证试题质量,试题须与已建置40 年约2,000 题之电子考
古题作检索,以避免重复。无入闱制度,完全信任命题委员,
命题费用系依照委员津贴支出基准给予酬勞,必须出席考试
前之试题检讨会议才依出席次數支给费用。

(五)考试科目与2011 年考试相关内容
依辨理士法第10条规定,短答式笔试之应试科目为:
一、专利、实用新案、设计专利权及商标,称「工业所有
权」相关之法令。二、工业所有权相关之国际条约。三、
前两款之外,依经济产业省订定为实施辨理士业务所必要
之法令。短答式笔试合格者得应论文式笔试,应试科目为:
一、工业所有权相关之法令。二、经济产业省所定之科技
或法律相关科目,由应试人择一应考。论文式笔试合格者
得应口试,以工业所有权相关之法令为范围行之。
2011年于4月1日至10日受理报名,5月23日于东京、大
阪、仙台、名古屋、福冈等5处举行短答式笔试,7月3日于
东京、大阪2处举行论文式笔试之必考科目,7月24日举行
论文式笔试之选试科目,10月15日至20日于东京举行口
试。特许厅公布之2011年考试内容如下

(表格 略)

(六)论文式笔试之评分与必考科目之成绩调整
考后之试卷,弥封个人信息数据后影印,以邮寄方式
送各评分委员进行评分,各答案卷由复數(2位)之考试委
员分担个别评分(平行两阅),两位评分委员单科差分达15
%以上时,由两位委员会商调整。论文式笔试(选考科目)
大部分应考人均具免试资格(如2011年短答式及格者1,934
人,其中具选考科目免试者1,318人);惟论文式笔试(必
考科目)因为应考人數众多,必考科目评分可能造成考试
委员间及考试科目间发生计分差距,单科成绩依下列方法
加以调整。
39
成绩的计算与决定方法:各应考人的成绩,以该应考
人的原始分數,与进行该项评分之考试委员其评分结果的
平均分數,计算出两者之间差距程度的數值(偏差值),此
即为该应考人的成绩。例如,A委员对B应试人的答案所
为之计分,如以下的计算方式调整之:。

(公式略)

(七)笔试免试规定
依辨理士法第11条规定,具有以下6款事由之一者,得
申请该当各款之笔试免试:
1. 曾经短答式笔试合格者,自该短答式笔试发榜时起2 年内
举行之短答式笔试。
2. 论文式笔试中,曾经前条第2 项第1 款之应考科目相关之
审议会等依法可认取得相当之成绩者,自该论文式笔试放
榜时起2 年内,有实行该科目之论文式笔试(上述所谓相
关审议会,系指依国家行政组织法,昭和23 年法律第120
号,第8 条所规定之机关)。
3. 论文式笔试中,曾经前条第2 项第2 款之应考科目相关之
审议会,可认取得相当之成绩者,其后有实行该科目之论
文式笔试。
4. 曾完成符合学校教育法(昭和22 年法律第26 号)采认研
究所之课程,并取得该研究所中有经济产业省明定工业所
有权相关的学科学分,自该课程完成之日起2 年内,有采
行前条第1 项第1 款及第2 款规定科目之论文式笔试。
40
5. 曾在特许厅从事审判或审查事务,合计5 年以上者,实行
工业所有权相关之法令或国际条约之考试。
6. 曾经前条第2 项第2 款之选考科目之笔试测验合格,或具
备符合经济产业省订定认为具备同等以上之学識能力者,
实行该科目之论文式笔试(如技术士、一级建筑士、第一
种电气主任技术者、第二种电气主任技术者、药剂师、资
讯处理技术者、电气通信主任技术者、司法考试及格者、
司法书士、行政书士资格者,均得免考相关选考科目)。
另依辨理士法第7条规定,取得辨理士资格有三种,除
第一种參加考试取得辨理士资格外,具辩护士资格者(可
直接以辩护士名义执业,亦可免试并经实务修习后登录为
辨理士执业)、在特许厅从事审查工作7年以上之审查官也
可免试成为辨理士。目前在日本取得专利资格者有9,140
人,资格之取得,以通过辨理士考试占89.5%(8,182人),
担任特许厅审查官超过7年转任者占6.5%(593名),以辩护
士登录为辨理士者占3.9%(359人),其它方式占0.1%(6
人)。最后学历其中理科系占78.8%(7,800人)、文科系占
19.8%(1,812人)。
(八)考试办理情形
1. 2011 年笔试结果:依特许厅公布资料,2011 年全部报考
8,735 人,其中为理工背景者6,812 人,占78%;平均年龄
38.7 岁;全部应考人中4,684 人具选考科目免试资格,笔试
结果如下:
(1)短答式笔试应考6,377 人,及格1,934 人,及格率30.3%,
其中为理工背景者1,572 人,占81.3%,及格者平均年龄
39.3 岁。
(2)论文式笔试之必考科目应考2,988 人,论文式笔试之选
考科目应考927 人,论文式笔试及格715 人,及格率
22.9%,其中理工背景578 人,占80.8%,及格者平均年
41
龄37 岁。
2. 2011 年口试结果:口试应考1,006 人,及格721 人,及格率
67.1%,总及格率9.1%。最终及格者721 人之背景如下:
(1)一般生290 人、短答式笔试免试者273 人、论文式笔试
免试112 人、工业所有权法免试者46 人。
(2)应考平均4.18 次。
(3)平均年龄36.5 岁。
(4)职业别以私部门任职者323 人最多,占44.8%,特许事
务所任职者232 人次之,占32.2%,在法律事务所任职
者仅6 人。
(5)及格人员之选考科目以选考化学166 人、占23.0%为最
高,选考生物88 人、占12.2%为最低,其人數与所占比
率如下表。
2010 年日本辨理士考试及格者选考科目统计




3. 近年及格情形:及格率均不高,介于5.9%至9.1%之间,其
及格人數与及格率如下表图。



三、实务修习
为提高辨理士的素质、扩大视野等由,2007 年日本辨理
士法规修正(辨理士法第7 条),导入研修制度。此之研修制
度有二,一为职前修习,对于新考上之辨理士,为担保具有实
务能力而导入职前实务修习制度,强制要求新录取的辨理士须
接受实务修习,及格后始得登录执业;其次为现行执业辨理士
之定期在职修习义务,对于执业5 年以上的辨理士,强制要求
须接受「继续研修」课程,并自2008 年4 月起开始实施,目
前系由国土交通大臣指定辨理士会办理(辨理士法第16 条之
3)。具体要求之规定如下:
43
(一)职前实务修习
1. 自2008 年起,职前实务修习为取得证照之要件;换言之,
辨理士考试及格者,须经职前修习完毕,且成绩及格者,
才得正式登录执业。
2. 职前修习配合口试发榜,于每年12 月中旬至翌年3 月间,
约3 个月完成144 单位、72 小时,由政府规定之研修课程。
3. 训练费用由受训者自行负担。
(二)在职修习
1. 终身研习:在职修习采终身研习制,辨理士须做终身研习,
以保持专业执行能力及技术,以5 年为一周期,5 年间须完
成70 小时之研修课程。
2. 课程内容:①伦理规范课程:10 小时。②专业技能课程:
60 小时。
四、日本辨理士与我国专利师考试制度比较
日本于大正10 年(1921)制定公布辨理士法,我国于
1944 年即制定公布专利法,但有关专利师相关法律规定却一
直未制定,數十年来沿用行政命令位阶之专利代理人管理规
则,由技师、律师、会计师、专利审查人员直接以「换照」
方式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至2007 年始制定公布专利师法,
并自2008 年起开始办理专利师高等考试。兹就本次參访日本
辨理士考试制度与我国专利师考试制度之比较列如下表。
日本辨理士考试与我国专利师考试制度比较表(略)


结论

专利师考试
日本辨理士制度建立迄今已逾90 年,应考资格虽无限
制,考试与职业训练制度设计极为缜密完整,殊值參考,如
考试分三阶段办理,依次为:1.短答式(选择题)笔试;2.
论文式(申论题)笔试;3.口试。须先经前一阶段合格者,
始得应下一阶段考试,考试及格者须參加职前实务修习,才
得登录、加入公会、执行业务,执业后之定期换照辅以在职
修习等;我国专技人员目前已实施分试考试计有医师、牙医
师及律师考试,中医师高考预定自101 年7 月1 日起实施,
另建筑师及土木工程等9 类技师亦积极规划实施中,未来宜
可扩大办理。另日本辨理士考试之考试委员于考试前即公布
名单,试题印制无入闱措施,评分试卷以复印件寄送,对考试
委员完全信赖,考试委员亦极为重视名誉,未生弊端情事;
试题均经科目召集人于考前召开检讨会议由命题委员充分讨
论检证,维持试题质量;重视论文式笔试评分质量,除管控
短答式笔试录取人數外,试卷均采平行双阅。考试委员会于
49
试后就试题质量、评阅标准等严肃检讨,且在阅卷后,如发
现试题有疑义,则经检讨后全体重新评阅,更加显见其积极
负责。不过,例如其充分信赖各种典试人员,短时间以我国
国情无法做到,但应积极设计机制能提升「责任感」「荣誉
心」,将国家考试推向新境界。

下载地址:
http://file.biopatent.cn/19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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