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请教一个无效程序中的疑问

2012-2-8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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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南第4部分第三章4.2节关于无效理由的增加,提到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复审委可以接受并考虑的一种情况是(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这种情况会不会给请求人留个漏洞,就是先把检索到的涉案专利的相关证据和另一个无效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当然其中的证据申请号、申请日等信息全部替换为涉案专利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复审委,然后利用这1个多月的时间仔细分析对比,再以无效宣告理由与证据明显不对应为由对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实际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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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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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之图腾  注册会员 | 2012-2-8 17:12:08
这个明显,专利局把握的很严
比如你提供了2篇对比文件结合,要求宣告被请求专利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同时,在无效意见中非常清楚地用两片文件结合使用了
这样,可以主张是由于明显的不对应,请求更改无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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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eea  注册会员 | 2012-2-27 12:11:31
你本来就有充分的时间嘛,你的证据是本,理由才其次。你非要故意搞一下,有必要没得哟
partentstudy  注册会员 | 2012-3-2 00:27:27
非常有必要。可以拖延更多时间。在有诉讼纠纷的无效程序中经常使用。
yuzhouwj  认证会员 | 2012-3-3 03:10:25
个人觉得无效理由,不等于无效证据。
无效理由是指专利法和细则的规定,改只能改引用的理由,不能改文件证据等。
呵呵,也不知道理解的对不?请论坛的资深前辈指导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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