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商标侵权是工商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受害人投诉只是工商部门查处案件的一种信息来源,并不是查处的必要程序。
投诉时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人单位名称或者市场内商户名称、住所或者摊位号;投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人和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要加盖印章。
(二)需要保护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注册商标证明(可以是复印件,但正本留存单位要加盖印章)。
(三)委托他人代理投诉,商标注册人要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授权打假的内容、商标注册人的签字并加盖其法人公章。
(四)投诉他人商标侵权要提供投诉对象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事实和初步证据。如侵权实物、购物凭证、侵权实物照片、宣传广告、网页画面等(可单项或多项)。
(五)投诉材料要有明确的诉求。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商品、处以行政罚款、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等(可单项或多项)。
(六)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要对假冒商标商品出具鉴定证明。
(七)担保书。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应承诺,因不实的投诉材料引起的行政执法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承诺人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