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下来了,没有采用在申请书中所提到的技术文件作为对比,而是采用用途不同、结构不同、流程不同的主材料相同的一个文件作为对比,进而得出申请文件没有创造性的结论。
⇒就这么点信息,能给你的意见也就是教条式的了。
首先还是先分析一下,一审说的没有创造性是不是正确。
对比技术与本申请的技术课题,技术手段(以权利项为准),技术效果有没有差异。
如果审查官的判断准确,那你就只能从说明书中找与对比技术不相同的技术手段(你所说的结构不同、流程不同),(能够达到对比技术中未提到的技术效果)来对独权进行进一步限定。
如果审查官的判断有误,那你就要摆事实讲道理,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手段(以权利项为准)和技术效果,与对比技术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技术中没有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手段的任何技术启示。所以本申请满足创造性。
※总之,既然结构不同,流程不同,能不能得出技术效果的不同的结论应该很关键。还有,把一审的审查意见本文仔细看几遍,不要被审查官的主观意见给左右了,要客观分析对比技术与本申请。
而且在一审意见中出现了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技术特征。
⇒这句话,没看明白什么意思。
不知道写这么一大堆对你有没有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