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一审回复

2012-1-1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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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下来了,没有采用在申请书中所提到的技术文件作为对比,而是采用用途不同结构不同流程不同主材料相同的一个文件作为对比,进而得出申请文件没有创造性的结论。而且在一审意见中出现了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技术特征。请问该如何回复。春节快到了,祝各位看贴的、回帖的XDJM顺顺利利、和和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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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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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y994  注册会员 | 2012-1-19 10:37:00
看官蛮多的,回复却没有。是问题太简单了不值得一回,还是我没有表述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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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2-1-19 12:53:23
一审下来了,没有采用在申请书中所提到的技术文件作为对比,而是采用用途不同、结构不同、流程不同的主材料相同的一个文件作为对比,进而得出申请文件没有创造性的结论。
⇒就这么点信息,能给你的意见也就是教条式的了。
首先还是先分析一下,一审说的没有创造性是不是正确。
对比技术与本申请的技术课题,技术手段(以权利项为准),技术效果有没有差异。
如果审查官的判断准确,那你就只能从说明书中找与对比技术不相同的技术手段(你所说的结构不同、流程不同),(能够达到对比技术中未提到的技术效果)来对独权进行进一步限定。
如果审查官的判断有误,那你就要摆事实讲道理,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手段(以权利项为准)和技术效果,与对比技术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技术中没有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手段的任何技术启示。所以本申请满足创造性。

※总之,既然结构不同,流程不同,能不能得出技术效果的不同的结论应该很关键。还有,把一审的审查意见本文仔细看几遍,不要被审查官的主观意见给左右了,要客观分析对比技术与本申请。

而且在一审意见中出现了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技术特征。
⇒这句话,没看明白什么意思。

不知道写这么一大堆对你有没有帮助。。。
willy994  注册会员 | 2012-1-19 20:09:56

回 tansuyuan 的帖子

tansuyuan:一审下来了,没有采用在申请书中所提到的技术文件作为对比,而是采用用途不同、结构不同、流程不同的主材料相同的一个文件作为对比,进而得出申请文件没有创造性的结论。
⇒就这么点信息,能给你的意见也就是教条式的了。
首先还是先分析一下,一审说的没有创造性是不是正确 .. (2012-01-19 12:53) 
"用途不同、结构不同、流程不同"这是审查员承认的,然后就说:为了节省成本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是否改变组分,调整工艺来得到主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故此没有创造性。

而且在一审意见中出现了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技术特征。是指某一项从属权利在我的要求书没有表述,他却提到了。
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2-1-20 09:59:42
"用途不同、结构不同、流程不同"这是审查员承认的,然后就说:为了节省成本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是否改变组分,调整工艺来得到主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故此没有创造性。
⇒
又要重复上面的话了,进行客观的分析,审查员的意见是正确的话,你就要从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找出没被审查员提及的技术方案对独权进行限定,说明技术效果的差异。
如果,进行客观的分析,判定审查员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你就要证明通过对比文献并结合本领域的技术水平是不能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比如不单单是节省了成本)。
这都要你自己分析,有不能理解的问问发明人的意见。

而且在一审意见中出现了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技术特征。是指某一项从属权利在我的要求书没有表述,他却提到了。
⇒
还是没明白和没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有什么联系?
你的权利要求书既然没有表述,那和创造性有什么关系?
除非是,本申请的说明书有表述,所以,即使将此技术特征写入独权也不满足创造性,我的理解对吗?但又与你所说的(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技术特征)所矛盾,总之,只有看了本文的你才能理解。
willy994  注册会员 | 2012-1-30 16:45:22
1、我不知那种策略较好,一种是直接说明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不当而全盘否定他的意见,另外一种就是就汤下面按照他的对比文件来回复。当然,创造性是不用置疑的。
2、通知书是很正式的文件,出现了低级错误,在回复中还是以不提及为好。
willy994  注册会员 | 2012-2-1 12:57:09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本发明权利要求1公开的技术特征最接近,因此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 1 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没有基体和界面层的双层结构、基体中没有增韧剂、助烧剂主成份非同族元素、排胶后无需二次压制、无需石墨模具、烧结过程中无需施加高压。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取得了烧结物比重大,绝缘性能好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泄漏电流大的技术问题。
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1 没有给出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任何启示。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发明通过改善结构、调整配方、改革工艺所形成的配料、压制、排胶、烧结的技术方案,取得了烧结物比重大,绝缘性能好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不知道写成这个样子如何?
willy994  注册会员 | 2012-2-1 13:12:39
其实这2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用途不同,一个是用机械性能,一个是电性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自然是差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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