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欧洲专利法和指南中的the prior art和the state of the art含义是否相同?
有个pct的案子该进入欧洲的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中曾经提交过34条修改,但申请人现在想放弃此修改而另外提交41条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在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是否可以不提交34条修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我们就不准备34条修改的译文了,恳请回答,谢谢!
谢谢。我想再咨询一下,关于案子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的提交修改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或法条,如EPO的法条和审查指南之类的。因为向您咨询之前,自己试图找一下相关的规定,但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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