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解答有关德国和欧洲专利法的相关问题

2012-1-12 16:35
383012
各位同行,大家好!本人在两年前取得了欧洲专利律师的资格,目前就职于德国的一家著名的事务所。很愿意到这里来和大家交流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我也愿意尽我所能帮助各位同行解答有关欧洲和德国专利方面的问题。知道Forrestan也是欧洲专利律师,很愿意与你共同探讨。也希望能通过这个论坛让我对中国的专利法有更深入的了解。本着以诚会友的原则,希望能在这里多交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2 个回复

倒序浏览
temp  中级会员 | 2012-1-12 18:03:13
请问欧洲专利法和指南中的the prior art和the state of the art含义是否相同?
广告位说明
欧洲专利律师  注册会员 | 2012-1-12 22:07:08

回 temp 的帖子

请问欧洲专利法和指南中的the prior art和the state of the art含义是否相同?
temp, 你好!

据我的理解,这两个词没有什么区别,含义应该是一样的。欧洲专利公约中涉及到新颖性和创造性是,用的是the state of the art。但在指南中,the prior art这个词也经常出现。
temp  中级会员 | 2012-1-13 06:50:05
谢谢!问这个问题就是感觉这两个词交叉出现混合使用,但是好像没有找到明确的定义。
每慕月笙  注册会员 | 2012-1-16 18:19:39
有个pct的案子该进入欧洲的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中曾经提交过34条修改,但申请人现在想放弃此修改而另外提交41条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在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是否可以不提交34条修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我们就不准备34条修改的译文了,恳请回答,谢谢!
欧洲专利律师  注册会员 | 2012-1-16 20:35:35

回 每慕月笙 的帖子

有个pct的案子该进入欧洲的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中曾经提交过34条修改,但申请人现在想放弃此修改而另外提交41条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在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是否可以不提交34条修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我们就不准备34条修改的译文了,恳请回答,谢谢!
在案子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申请人可以提交新的修改(权利要求等),另外,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后,欧专局还会再给申请人一次机会 (期限是1个月),来修改申请文件(注意修改不能超范)。审查程序将建立在这些新提交的权力要求的基础上。所以,以我的理解,34条修改可以不用翻译。但PCT公布的申请文件(PCT publication) 要翻译成欧专局的三种官方语言之一。
每慕月笙  注册会员 | 2012-1-17 17:13:54
谢谢。我想再咨询一下,关于案子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的提交修改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或法条,如EPO的法条和审查指南之类的。因为向您咨询之前,自己试图找一下相关的规定,但没有找到。
pinkred  新手上路 | 2012-1-17 18:58:07
呵呵,好的。。
欧洲专利律师  注册会员 | 2012-1-17 19:31:33

回 每慕月笙 的帖子

谢谢。我想再咨询一下,关于案子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的提交修改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或法条,如EPO的法条和审查指南之类的。因为向您咨询之前,自己试图找一下相关的规定,但没有找到。
EPC, 即欧洲专利公约可以在欧专局的网站上查到,欧专局的审查指南也可以在那里看。如果您自己找不到的话,请给我一个您的邮箱地址,我可以把PDF文件发给您。
在进入欧洲地区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必须要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最好是您提出修改初稿后,交给相关的律师过目。
每慕月笙  注册会员 | 2012-1-18 17:43:07
谢谢了。是这样的,可能我没说太清楚。已经有EPO法条和欧专的审查指南了,只是没找到了关于我之前的那个问题的相关具体法条。因为准备译文什么的也挺费钱费事的,为客户着想,就想搞清楚。如果可以的话,就不用准备译文了,到时就可以直接跟律师沟通递交修改后的文本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