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基于国内申请提交一批马德里申请,指定国家包括美国,有以下问题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1.美国部分的商品描述是不是必须严格按照其网站上公布的可接受描述来写?providing consumer product information via the internet是否超出尼斯分类里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2 通过马德里体系在美国注册商标应该是基于使用意图吧(要填mm18)。那是不是获得注册前必须提供使用证据?还是说可以直接获得保护,但在5-6年间需要提供使用声明?
3.我们短时间内没有在美国投入使用的计划,那我指定到美国的商标会不会有问题
问题有点多,谢谢大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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