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三十一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颖,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实施细则三十四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颖,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
实施细则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颖,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三十一条、 实施细则三十四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请问各位大家:实施细则四十二条中的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颖,是不是不一样的发明,与专利法三十一条中所指的一样吗?实施细则四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等是什么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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