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本人认为,
1、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最忌讳的就是公开不充分,因为很多事务所都向发明人承诺,如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其责任在事务所。
2、不建议将“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解释为现有技术,因为,具有可以根据endian指令实现数据格式转换一个“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是本发明(权利1)的要点,如果你能证明或能将“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 解释为现有技术,就意味着自己证明了自己的本发明创造性的不足,如果本发明真的有创造性,你的解释和证明也应当是十分困难的。
3、建议将意见陈述的立足点放在“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依据本发明说书的内容实现本发明”上,具体,可按照如下的方法,寻找意见答复的思路:
a、首先,与发明人沟通,细致确认“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实现数据格式转换具体方法。
b、然后,依据发明人的情况说明,仔细阅读说明书,包括幅图和文字,及你所说的“用于根据所述endian转换控制信号将所要存取的数据格式转换为与所述中央处理单元默认的endian模式相反的数据格式后进行存取。”,“endian转换模块可由转换电路实现”。寻找两者的对应关系。判断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不是已经充分公开了技术方案(判断是否可以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推导出发明人所述的技术方案)。
c、当你找到了两者的对应关系,确认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据此实现本发明时,也就找到了答复审查意见的办法了。
d、我仅根据你上述的内容,特别是“endian转换模块可由转换电路实现”一句话,及“将所要存取的数据格式转换为.与默认的endian模式相反的数据格式”,判断认为本案的前景还是乐观的,可能需要适当修正权利要求1(增加有关转换电路的技术特征),本案前景应当是乐观的。如能在说明书中找到关于什么是默认的endian模式及其相反的数据格式(特别是什么是相反的数据格式),将更有利于意见陈述,因为如何利用转换电路实现将一种数据格式转换为另一种数据格式是公知的技术(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找到所需的证明文件)。
由于无法看到你的说明书,也无法细致了解本发明的具体构思,上述意见可能不对,供你参考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