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OA答辩 L26.3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

2011-12-16 15:28
31486
最近接到个OA,只涉及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问题,未对新创性做评价。

审查意见中指出: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大小端转换时不需要将数据读入寄存器来进行格式转换从而改进CPU执行程序的效果。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本发明提出:增加一类endian转换存取指令,该类存取指令指示CPU以与本CPU执行模式相异的endian格式来存取数据。说明书仅仅描述了当中央处理单元识别出所输入的指令为大端或小端转换存/取指令时,生成包括endian转换控制信号的多个用于实现数据存/取的控制信号;……其中,该具有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中的endian转换模块具体是如何实现的不清楚,也就不清楚是如何利用该增加的endian转换存取指令和具有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来代替现有技术中的将数据读入寄存器再进行格式转换的转换方式。
由上可知,虽然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 1如下:
1. 一种中央处理单元,包括指令存储器、指令译码器、寄存器和执行单元,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执行单元相连的具有大端或小端(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其中:
所述指令译码器,用于识别所输入的指令,当识别所输入的指令为endian转换存/取指令时,发起多个用于实现数据存/取的控制信号,所述多个用于实现数据存/取的控制信号中包括endian转换控制信号;
所述具有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用于根据所述endian转换控制信号将所要存取的数据格式转换为与所述中央处理单元默认的endian模式相反的数据格式后进行存取。

全文好像确实没有描述“具有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中的endian转换模块具体是如何实现的”,只是提到“endian转换模块可由转换电路实现”。

因此,如果争辩的话,只能说“具有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中的endian转换模块”是现有技术。但是,如果这样争辩的话,后续的OA可能就会带来新创性的问题。而唯一的区别点可能就仅剩下“当识别所输入的指令为endian转换存/取指令时”了,因为说明书中多次提到“endian转换存/取指令”是本发明新增的。这样能够在后续新创性答辩中起到效果吗?

请问我这次应该如何回复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呢?并且后续该如何对付新创性的问题呢?

欢迎任何建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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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倒序浏览
jlulb  注册会员 | 2011-12-17 12:34:11
这个不是争辩的技巧问题,而是事实判断的问题。
首先,你要判断一下“具有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中的endian转换模块”到底是不是现有技术。
如果确实是现有技术,那么你需要找证据证明是现有技术,这样,这个本身就不是发明点,你必须重新寻找新的发明点。
如果确实不是现有技术,那么鉴于说明书中确实未公开实现施方式,就只能承认公开不充分了。
总之,现有技术这个东西,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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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11-12-18 16:06:05
比较难解决
nieteng8765  新手上路 | 2011-12-19 11:30:27

回 jlulb 的帖子

jlulb:这个不是争辩的技巧问题,而是事实判断的问题。
首先,你要判断一下“具有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中的endian转换模块”到底是不是现有技术。
如果确实是现有技术,那么你需要找证据证明是现有技术,这样,这个本身就不是发明点,你必须重新寻找新的发明点。
如果确实不是现有 .. (2011-12-17 12:34)
你好,

那请问,是否可以承认“具有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中的endian转换模块”是现有技术而
把本发明新增的“endian转换存/取指令”作为以后答复新创性时候的区别特征呢?

谢谢
jlulb  注册会员 | 2011-12-19 15:28:25
可以是可以。但是,创造性能否争辩成功,取决于现有技术的情况、本发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等,所以我无法回答你。
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1-12-20 10:07:00
首先,还是要解决法26.3所指出的公开不充分问题。
对你的权力要求并没有提出驳回理由,也就是说,一旦能解决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授权的可能性就很大的。
要举证“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是现有技术或惯用技术,
个人认为要举证是惯用技术的难度比较大,那就只能举证是现有技术。
也就是说在原说明书中,若是有现有技术的文献,看看其中又没有可以举证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是现有技术的内容。
如果有的话,那算是有救了,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比较麻烦,因为一般是不可以用增加新的现有技术的文献来解决法26.3。
所以,有必要将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进行重新排序后,就可以新添加(置换)现有技术的文献来证明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是现有技术,来克服法26.3的审查意见。(这种方法行不行的通,很难说,因为有点利用审查指南规定上的缺陷)但是,个人觉得可以试一试。
至于你担心的创造性,即使被指出总还是有办法的,把说明书多读几遍,总能悟出些效果的不同。
银装雪狐  注册会员 | 2011-12-20 11:08:32
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本人认为,
1、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最忌讳的就是公开不充分,因为很多事务所都向发明人承诺,如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其责任在事务所。

2、不建议将“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解释为现有技术,因为,具有可以根据endian指令实现数据格式转换一个“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是本发明(权利1)的要点,如果你能证明或能将“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 解释为现有技术,就意味着自己证明了自己的本发明创造性的不足,如果本发明真的有创造性,你的解释和证明也应当是十分困难的。

3、建议将意见陈述的立足点放在“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依据本发明说书的内容实现本发明”上,具体,可按照如下的方法,寻找意见答复的思路:
a、首先,与发明人沟通,细致确认“endian转换功能的数据存储器”实现数据格式转换具体方法。
b、然后,依据发明人的情况说明,仔细阅读说明书,包括幅图和文字,及你所说的“用于根据所述endian转换控制信号将所要存取的数据格式转换为与所述中央处理单元默认的endian模式相反的数据格式后进行存取。”,“endian转换模块可由转换电路实现”。寻找两者的对应关系。判断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不是已经充分公开了技术方案(判断是否可以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推导出发明人所述的技术方案)。
c、当你找到了两者的对应关系,确认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据此实现本发明时,也就找到了答复审查意见的办法了。
d、我仅根据你上述的内容,特别是“endian转换模块可由转换电路实现”一句话,及“将所要存取的数据格式转换为.与默认的endian模式相反的数据格式”,判断认为本案的前景还是乐观的,可能需要适当修正权利要求1(增加有关转换电路的技术特征),本案前景应当是乐观的。如能在说明书中找到关于什么是默认的endian模式及其相反的数据格式(特别是什么是相反的数据格式),将更有利于意见陈述,因为如何利用转换电路实现将一种数据格式转换为另一种数据格式是公知的技术(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找到所需的证明文件)。
由于无法看到你的说明书,也无法细致了解本发明的具体构思,上述意见可能不对,供你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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