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1:一种显示器,具有特征A和B。
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具有另一特征C。
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具有另一特征D。
(1) 第一种情况: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显示器相比,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特征A和B的显示器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说明:权利要求2和3是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2和3具有单一性。
(2) 第二种情况:从两篇现有技术文献的结合来看,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不具有创造性。而特征C和D分别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且两者完全不相关。
说明: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授予专利权,剩下的权利要求2和3实际上应视为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其是否具有单一性。而权利要求2中的特定技术特征C与权利要求3中的特定技术特征D不相同也不相应,因此,权利要求2和3无单一性。

上面是审查指南中的一段,如果第二种情况,是否可以修改为"一种显示器,具有特征A\B\C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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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1-12-7 19:05:37
那就要看说明书中是怎么描写的了、如果有
A/B/C/D的实施例的话、就可以、没有的话、就超范围了。
随便提一下、一般这么修改是可以;但是你若是把独权改为A/B/C、让后加个D的从权就可能不行、
因为D没被审查,有增加权利项的嫌疑、而且是原申请项没提到的、修改可能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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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y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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