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1:一种显示器,具有特征A和B。
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具有另一特征C。
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具有另一特征D。
(1) 第一种情况: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显示器相比,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特征A和B的显示器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说明:权利要求2和3是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2和3具有单一性。
(2) 第二种情况:从两篇现有技术文献的结合来看,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不具有创造性。而特征C和D分别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且两者完全不相关。
说明: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授予专利权,剩下的权利要求2和3实际上应视为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其是否具有单一性。而权利要求2中的特定技术特征C与权利要求3中的特定技术特征D不相同也不相应,因此,权利要求2和3无单一性。
上面是审查指南中的一段,如果第二种情况,是否可以修改为"一种显示器,具有特征A\B\C和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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