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请教说得不细,再次请教关于增加权利要求数量: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09年4月申请,适用06老法及细则,原有应用、产品独权。为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缺陷,只得针对对比文件重新划界和限定,结果:
独权派生多出2项独权;从权相应多出10几项(因分别具体限定)。总的权利要求项数从原10项增至28项。全部权利要求均没超出原权利要求记载范围,也没扩大保护范围。系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不得已而为之。请教:
1、增加派生性独权2项是否可以?
2、增加这么多分别限定性从权是否可以?
3、需要补交附加费吗.?
4、如果照此提交陈述书,不被接受的后果会怎样?关心是否还有修改机会?
关系重大,敬请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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