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enixjojo:可以,只要不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20项以内不需要缴纳附加费用。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1) 删除独立 .. (2011-11-23 20:27)
chencaon: 非常感谢phoenixjojo! 将按此办理,不超过20项。 (2011-11-24 13:32)
killer19:权利要求书在10项以内才不用交费吧 (2011-11-24 10:37)
jlulb:这个不对吧? 答复OA时增加从属权利要求属于违反细则51条3款的规定,该条款在新老细则中都有。 答复OA时,细则51条3款基本上属于审查员自由裁量的范围,增加新从属权利要求这事儿,适用06版指南时就已经有很多审查员援引细则51条3款拒绝接受,更何况现在不允许增加新从属权利要求 .. (2011-11-2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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