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请教:可否增权利要求项数?

2011-11-23 17:07
562715
请教:可否增权利要求项数?09年4月申请,适用06老法及细则.答复审查意见,需增从权项数至20多项,是否可以?最多可增至多少项?要补交附加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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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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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nixjojo  注册会员 | 2011-11-23 20:27:15
可以,只要不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20项以内不需要缴纳附加费用。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1)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 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 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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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ck  专利代理人 | 2011-11-24 08:14:10
代理人考试考老法的时候,增加从权还有加分呢。
killer19  新手上路 | 2011-11-24 10:37:05
权利要求书在10项以内才不用交费吧
chencaon  认证会员 | 2011-11-24 13:32:46

非常感谢phoenixjojo!

非常感谢phoenixjojo!
      将按此办理,不超过20项。
jlulb  注册会员 | 2011-11-25 10:00:17

回 phoenixjojo 的帖子

phoenixjojo:可以,只要不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20项以内不需要缴纳附加费用。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1) 删除独立 .. (2011-11-23 20:27)
这个不对吧?
答复OA时增加从属权利要求属于违反细则51条3款的规定,该条款在新老细则中都有。
答复OA时,细则51条3款基本上属于审查员自由裁量的范围,增加新从属权利要求这事儿,适用06版指南时就已经有很多审查员援引细则51条3款拒绝接受,更何况现在不允许增加新从属权利要求已经明确写入了10版指南。
总之,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增加新从属权利要求被审查员接受的可能性不大。何况,要增加到20项,对审查员而言,这得增加多少工作量啊!
jlulb  注册会员 | 2011-11-25 10:00:47

回 chencaon 的帖子

chencaon:      非常感谢phoenixjojo!
      将按此办理,不超过20项。 (2011-11-24 13:32)
你照他说的做,估计是不行的
jlulb  注册会员 | 2011-11-25 10:06:02

回 chencaon 的帖子

chencaon:      非常感谢phoenixjojo!
      将按此办理,不超过20项。 (2011-11-24 13:32)
另外,再说一句,在中国,答复OA这个阶段,如果审查员允许你增加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就算你增加到100项,也不会产生官方费用。
zls0  认证会员 | 2011-11-25 11:49:43

回 killer19 的帖子

killer19:权利要求书在10项以内才不用交费吧 (2011-11-24 10:37)
开始递交申请时如此
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1-11-29 08:06:50

回 jlulb 的帖子

jlulb:这个不对吧?
答复OA时增加从属权利要求属于违反细则51条3款的规定,该条款在新老细则中都有。
答复OA时,细则51条3款基本上属于审查员自由裁量的范围,增加新从属权利要求这事儿,适用06版指南时就已经有很多审查员援引细则51条3款拒绝接受,更何况现在不允许增加新从属权利要求 .. (2011-11-25 10:00)
审查实践我就不知道了,但新的指南中从没有写过(不允许增加新从属权利要求)
楼上没有提,指南中仅提到下列情况不能被接受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这句话的意思是,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满足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的,就应该被允许。
打个比方:
原权利要求书的独权为A,增加从权将A限定为a(a为A的下位概念),这样的增加应该被允许。
原权利要求书的独权为A,增加从权增加B(B为原权利要求书未出现的),这样的增加应该不被允许。
看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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