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了一个中药指纹图谱的发明专利,好不容易进入到实质性审查阶段,第一次审查的结果却被认定为“智力活动规则”,要怎样修改“权利要求”,怎样答辩才好啊?望高手指教啊!
申请号:CN201010106585.7
公开号:CN10211999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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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装雪狐  注册会员 | 2011-11-25 09:55:03
朋友,我对中医药学十分感兴趣.
因没有看到你的一通文件,可能说的不准确,意见仅供参考。
原权利存在的问题是:
1、你的权利要求1的名称存在问题,需要修改。
2、你权利要求中的内容既包括了溶剂的制备方法也包括了对该溶剂进行液相分析时的分析方法。因此可以说,整体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也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的。

因此,我想,如果能克服上述问题,就可以克服审查员所属的缺陷,如果再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本案的授权就没有问题了,
权利的修改建议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依据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将本案的权利分为两个独立项,分别是将权利2对应修改为一种川麦冬药材的试品溶液制备方法,将权力3-4,对应修改为一种川麦冬药材的测量分析方法,用于液相色谱仪。
另外,我这里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原案权利要求中,还存在较多的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一非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将使得本案的最终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非常小,且是无法修改的,这对于发明人和权利人而言这是十分可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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