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美国申请在答复审查意见时能否增加不同类型的新权项?

原始提交的文本中,权利要求的主题为装置,但特征部分包含很多对该装置工作原理的描述,审查员指令修改,那么答复时是否可以将其中的原理部分单独写成一套方法类的权项增加到权利要求书中去?

若可以,或不可以,能否提供法条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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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land  注册会员 | 2011-11-16 03:39:32

Re:请教:美国申请在答复审查意见时能否增加不同类型的新权项?

根据实践,新增加claim是可以的,至于法条,法无明令禁止即为可行。但要小心的是如果方法与装置相差太多,审查员有可能要求分案。不过通常审查员说的要么是缺乏足够的structural limitation,要么是product by process没有增加patentability,不至于要求删除原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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