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部分无效,权4引3的两方案保留。
无效理由:
权1:缺必要特征(撕开可剌破)、不具备新颖性;
权2:不具创造性(相对附件2+3);
权3:说明书不支持(说明书不能概括出没有弹性顶壁的方案);
权4(引1-2时):不清楚;
(本专利申请日时适用旧法,却要求用现行法答,险些坑到哥。)
实施例1-2为本申请:
1、瓶盖组件,顶壁具有孔,孔内通过保持结构穿设盖栓。
2、如1,保持结构为螺纹等。
3、如1,保持结构为卡环、弹簧等。
4、如2或3,含侧壁的腔室。
5、如2或3,不含侧壁的腔室。
6、如1-3,密封膜片。
7、如6,尖剌部。
8、一种含有组件的饮料瓶。
9、即溶性饮料的配制方法。
合案理由:特定技术特征盖栓。
实施例3分案:
1、瓶盖组件,侧壁底缘限位环。
2、如1,拉环。
3、如1,.卡环。
4、如2,立柱、拉扣。
5、一种含有组件的饮料瓶。
9、即溶性饮料的配制方法。
分案理由:有单一性。
问答,不写入,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实施发明,实现发明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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