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1.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主动修改,修改唯一的限制是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 实质审查程序中,按细则51.3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也可以对申请文件就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绝对不能接受的修改是:主动删除、改变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主动将仅记载在说明书中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主题、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但该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未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发明专利申请时权1写的较广,申请以后可以把权2之类的加进权1,这种情况不属于绝对不能接受的修改的情况。
3. 在复审程序中,按细则61.1规定,也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修改不能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增加权利要求;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说明书进行修改,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发明专利申请时权1写的较广,申请以后可以把权2之类的加进权1,这种情况不属于复审中不能修改的情况。
4. 无效宣告程序中,细则69规定,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且不得改变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得扩大保护范围、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修改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无效宣告程序中,发明专利申请时权1写的较广,申请以后可以把权2之类的加进权1,这种情况不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