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权4 超出实用范围

2011-11-9 17:19
17565
除了引用问题  
我还答了 方法不得作为实用新型保护对象
呵呵  不知道是不是  画蛇添足了 还是老眼昏花了
因为权4那几句话看着就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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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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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wei777  游客 | 2011-11-9 17:31:33

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我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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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xuebiao  注册会员 | 2011-11-9 17:37:58

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恩,这条理由我也说了!
madongrui88  认证会员 | 2011-11-9 18:30:55

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我也顶你,权4全是功能性语言,不是新型保护客体
scm3153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1-11-9 18:49:20

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我写的也是A2,我觉得写A26.4和写A2都应该得分
agimo  注册会员 | 2011-11-9 19:48:51

Re:权4 超出实用范围

A26.4和A2.3都是权4的无效理由。这两条理由会各自占有分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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