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个实施例该分案和合案纠缠是没意思,看完下面的讨论你就明白了。
1、首先,要跳出三个实施例。考题说了,现有技术有3个,也就是,第一题的无效对象也是现有技术。先不提是否能完全无效掉4条权利要求,就算4条权利要求都被无效了,其技术方案已经公开,构成现有技术(这也是考点,如果不理解这点,请去复习)。
2、所以通过弹性瓶盖向下压,用尖刺部刺破薄膜的技术是现有技术,而且是我们要撰写的申请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再看第二个实施例,它连接第一实施例,和第三实施例。很重要,相对于现有技术,它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弹簧、柱装活塞、瓶盖顶开口,也就是说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他们的区别主要是一个使用弹性的瓶盖顶,一个是使用弹簧,他们都是弹性部件。也就是说是惯用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不具有创造性,搞不好连新颖性都没有。也就是说弹簧、瓶盖顶开口、火花塞柱只是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特定技术特征。
4、那第二个实施例的特定技术特征是什么?就只有一个阻挡环了。对,就是它,有了它才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整个方案起贡献作用。
5、确定了第二个实施例的特定技术特征是阻挡环,那能和它合案申请的必然也要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6、第三个实施例的拉环是现有技术,但是别忘了,交底材料进一步的给出了改进一个方案,是拉环和瓶盖直接有一个“柱状体”连接,扯掉拉环后,柱状体也就掉了,瓶盖就可以没有阻挡的拧紧,使瓶口向上运动顶破膜。
7、很明显,交底材料中有暗示,第三个实施例和第二个实施例都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阻挡环。所以实施例二和实施例三就可以合案了。
8、剩下就是如何把第一个实施例合进来,如何把齿的阻挡和实施例二、三共同上位功能限定。这样最终解决交底材料防止意外破快的问题。
9、至于如何更好的上位功能限定,我也不知道,只有看专利局给出一个让大家信服的功能概括。但是功能概括这条路是必走的,这是考点。
10、所以,如何顶,用螺栓顶还是用什么顶,都没用,那都是现有技术。发明点在如何挡,才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讨论是否分案还是合案,都没用,先得写出个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申请,再考虑合案还是分案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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