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2011年专利代理考试实务部分的不同观点

2011-11-8 06:17
24742
关于2011年专利专利代理考试实务部分的不同观点

一、无效宣告请求
1、被请求无效的专利的权利要求4因多项引多项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根据R26.4来请求权利要求4无效;

2、被请求无效的专利的权利要求3和4应合写在一个技术方案中,也就是说如果仅在瓶盖本体的腔室内设置尖刺部,瓶盖顶壁为非弹性的是不能使尖刺部刺破隔挡片;因此,权利要求3和4分别限定“尖刺部”和“弹性瓶盖顶壁”,两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都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是不清楚的,根据R26.4来请求权利要求3和4无效;

当然,拧开瓶盖,用手将隔挡片顶向尖刺部使隔挡片破裂也能解决问题,但是,被请求无效的专利中没有记载这部分内容,而且答题要求“不需要补充你可能具有的专门知识”,所以不考虑这种情形的话,权利要求3和4还是应合写在一个技术方案中。

二、撰写权利要求
1、大部分观点是,技术交底书中的实施例一和二概括成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将实施例三分案,理由是实施例一和二中相同的技术特征比较多(图和文字都长得很像)应概括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实施例三中说明“拉环”为公知技术,即认为不应与实施例一和二一起概括应分案;

2、不同意上述观点
a、如果因为实施例三中的“拉环”为公知技术,就认定不宜与实施例一和二一起概括,那么实施例三以分案形式申请专利仍会存在着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b、实施例三中的各技术特征需放在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来考虑,而不应从中抽出某一技术特征单独考虑;实施例三中的“拉环”虽为公知技术,但是实施例三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弹性瓶盖顶壁易变形使尖刺部误刺破隔挡片”和“开瓶盖破裂隔挡片不卫生”这两个问题,可见实施例三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c、今年的实务题与以往不同,在材料中没有一个提示引导的上位概念能够将实施例一、二和三概括在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中,能否根据技术交底书中提出的“弹性瓶盖顶壁易变形使尖刺部误刺破隔挡片”和“开瓶盖破裂隔挡片不卫生”这两个问题,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限定“非弹性的瓶盖顶壁”、“无需开瓶盖破裂隔挡片的破裂件”、“非水溶性的隔挡片”,这样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被无效的专利、对比文件1、2都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回答客户问题
虽然不公开隔挡片能带来改进效果的材料,也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但是,通过详细分析商业秘密存在的不利因素,建议客户以专利方式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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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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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注册会员 | 2012-6-14 13:34:10
还是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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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注册会员 | 2012-6-14 13:36:21
题目中有好多明确告知的东西,比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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