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也说说自己2011年实务的撰写思路
第一题:
全部无效~
首先宣告权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分析如下~~
权1享有部分优先权,附件2作为抵触申请文件只能用来评述新颖性,因此权1相对于附件2没有新颖性;~~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1相对于附件3和现有技术组合相比,没有创造性~~
权2-4作为权1的从权,主权没有新和创的前提下,从权也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4在引用的权1和权2里没有尖端部这一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法26条4款~~
第二题:
将撕开封膜使容置腔室内的调味材料进入水中的瓶盖部件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将3组实施例分别写作3个从权加以限定,同时补入容置腔室的形状作为合理数量的从权~~
因为发明专利申请中只有1个独权,无需再分析单一性理由~~
由于封膜材料的构成不是解决使得容置腔室内的调味材料进入水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不会造成要说明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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