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ou wrote:
全部无效~~~
权1享受优先权,对比文件1对权1应该是抵触,,可以将对比文件1用作抵触申请对抗其新颖性~~~
权2以及后面的不能享受优先权了,对比文件1对权2-4应该是现有技术
可以将对比文件2用作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用作现有技术结合对抗其权2的创造性~~~
权3不完整,属于A26.3
权4属于多项引用,,属于B22.2,,,虽B22.2不是无效理由但其结果导致范围不清,属于属于A26.4……
请高手指点~~~~
权4在引权1/2时,由于权1/2没有记载尖端部相关的技术特征,因此,权4中的尖端部与瓶盖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不符合A2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