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j164 wrote: 谢谢“老杨同志”的回答。 但是我自己重新看了一下相关书箱,又了新的理解,不知道正不正确? 同时,请知道的人加以指正?谢谢! 法22条内容: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已经公开的、公众可以得知的所有技术知识的总和。 将现有技术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出版物公开;另一种是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 我理解有两种情况 1。A在德国申请,在未公布前,B在中国申请,因为没有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可以。 2。A在德国申请,并公布,可能未授权,B在中国申请,因为A的申请公司内容已经构成出版物公开。所以不可以。 你记住一点: 现有技术(就是指必须在申请日公开的那些技术)包括世界各地的公开(包括出版物、使用、口头公开)都可以;抵触申请,首先必须是专利(不能是使用、口头),而且必须是中国专利,在申请日前申请,申请日后公开或公告 可不可以这么理解呢?
zhj164 wrote: 谢谢“老杨同志”的回答。 但是我自己重新看了一下相关书箱,又了新的理解,不知道正不正确? 同时,请知道的人加以指正?谢谢! 法22条内容: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已经公开的、公众可以得知的所有技术知识的总和。 将现有技术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出版物公开;另一种是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 我理解有两种情况 1。A在德国申请,在未公布前,B在中国申请,因为没有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可以。 2。A在德国申请,并公布,可能未授权,B在中国申请,因为A的申请公司内容已经构成出版物公开。所以不可以。 可不可以这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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