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
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
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
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
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
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
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
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
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
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
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新指南对“但书”内容,在2006版本的基础上,增加“主动”字样,
并新增了第(5)点的内容。
问题:是不是不可以增加未包含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
答案: 主动增加不可以,依据为“第(4)、(5)项”
问题:是不是可以增加未包含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只要这种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有说明即可???
答案:可以,这种修改不会超范围,只要这种修改可以消除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具有授权前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