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答案如下:
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包括透气性包装层,置于所述透气性包装层外部的不透气性包装层,该包装体整体不透气,其特征在于,该包装体还包括用于撕开不透气性包装层的撕开部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由带状或绳状部件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气性包装层与不透气性包装层粘接在一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设置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内表面或外表面。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
6.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设置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内表面,其两端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边缘处穿出。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设置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内表面,其两端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边缘处穿出。
8.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 不透气性包装层和透气性包装层仅在其周缘部分相粘接,而在其中间彼此分离形成空腔。
9.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气性包装层包括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部分和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不透气性部分。
问题:
1.权利要求3提到内外包装层的粘结,而权4又引用权1-4,这样是否缺少引用基础呢(权1没有提到粘结)
2.权利要求4包括撕开部件设置在不透气包装层的内表面或外表面,是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而权6的技术方案仅适用于置于内表面的情况,这样引用权1-4是否会不清楚和不简洁,权利要求书作为整体也不简洁(权6和权7)
3.权9引用权1-4是否合适,权9的技术方案是否适用于前面的所有技术方案中,是否会有不支持的问题;
我认为是否可以考虑把权3删除,把“粘结”看做是权1中隐含公开的内容,而“把透气性包装层与不透气性包装层整体粘结或仅在其周缘部分粘结”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一个从权呢?
还有一个问题是,听了思博sailing版主的录音,其中提到“粘结力大小”不是实施例2中必须的,假设实施例2中也指出“粘结力大小”呢,是否就需要将其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加入权1中呢?
以上是我个人看法,希望大家一起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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