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补充一下,
楼上说的也不是全对,
如果是实用新型的话,楼上说得有一定道理;
但是发明专利的话,楼上说得就不对了,除了无效阶段的意义以外,在发明专利的实查阶段,在独权被否定的情况下,写入从权可以对独权进行进一步限定,由此可以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即,有一定加快审查进程的作用。
另外,为什么说楼上说的有一定道理,因为,一些从权在独权没有满足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其本身是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所以即使在无效阶段加了这样的从权也是于事无补。
但为什么一些明知道没用的要写入从权哪,这里啊,我就不明说了,事务所的人应该很明白了。所以,个人认为,如果你在企业写案子的话,这些没用的就不要写了。在一些国家,权利项越多,维权费用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