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技术,具有特征A、B(包含B1、B2、B3等)、Cx、D、E;一新技术方案,具有特征A、B1、Cy(同时可实现D、E)。请问这种比现有技术明显少特征而又要利用现有技术的某一具体特征的技术方案,如何写权利要求更好?下面几种写法可以么?请指教,谢谢!
a:一种XXX,包括A、B1,其特征在于Cy;
b:一种XXX,包括A、B1、Cx,其特征在于把Cx设计成Cy;
c:一种XXX,包括A、B、Cx,其特征在于把B设计成B1,把Cx设计成Cy;
d:一种XXX,包括A、B1、Cx、D、E;其特征在于把Cx设计成Cy,Cy同时具有了D、E功能(功能性描述);
补充:由于B1对本技术方案很重要,是必不可少特征,虽为现有技术特征,更应该写在“其特征在于”后更为好吧???(是B1和Cy的相互“出现”才有了重大突破而省去了D/E等,所以我认为应写在“其特征在于”后更好)。请高手多多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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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1-10-27 19:29:55

Re:请教明显少特征但功能又不差的权利要求怎么写更好?

个人意见,上述a,b,c,d的写法都不好。
审查指南上说过,如果是要素置换,或是省略的话,可以不使用前提部分,和特征部分的写法。也就是说,上述的写法太烦琐,不简洁。
所以可以只写特征部,或者说,都是特征部。
例:假定A,B1,Cy是必要技术特征,就能写成
一种XXX,其特征在于A,B1,Cy;
关于功能性的叙述要根据具体情况,没有必要还是不要写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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