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指点下,先谢谢啦!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对于上述修改,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
1,这里的“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不是说不让主动增加么,这怎么还会有增加权利要求呢?如果有人说可以被动增加,想知道怎么出现被动增加的。
2,“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这里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应该可以是或的关系是吧?比如,增加独权的技术特征的,使之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一般就是说明书记载,权书不会有。
3,针对审查意见的被动修改会出现扩大保护范围的情况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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