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abcd受保护,abc,abd呢?是否侵权?
⇒abc,abd都不受保护,因为各自缺少d,c。abcd四个要素不都满足的话,不构成侵权。
问题二:
权1,已包括2,3;且2,3独立存在也无意义,那是否可以不要?
⇒虽然权1包括了2,3,但并不是没有意义。
意义1:万一权1被无效了,还可以通过删除权1,同时保留2,3,对发明进行进一步的限定,来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来保持专利权的有效。
意义2:还有就是即使你拿到权1,说明书中又没有说明到权2,3的内容,权2,3可能被其他公司申请,并授权。这样的话,即使你有权1,但你也不能实施权2,3的内容,一旦实施就是侵权;当然因为你拿到了权1,所以上述其他公司也不能实施权2,3。此时,若想实施权2,3的话,就牵涉到强制许可的问题。祥见法51。
总结一下问题2,个人认为,如果仅权2,3的内容相对现有技术没有新颖性或是创造性,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也没有用,因为,在无效阶段,权1被无效的话,也没多大用处。但保险起见,还是写入说明书,这样也可以防止其他公司提出权2,3的申请。 |